内幕交易罪辩护指南「金融犯罪研究」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2-25 | 14122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是如果是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即便没有上述手段,没有联络接触的证据,如果在敏感期内进行交易,且明显交易异常,又没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的,也直接推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监听和派员】根据法律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不得派员在场。但有的地方以“戒护”或“必要的管理措施”的名义对律师会见进行录像等“监视”。有的看守所因为律师会见室的数额不够用而安排审讯室给律师会见,

三是敏感期内有联络、接触,有交易,且交易异常,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的,也直接推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但需事前经过律师同意。【保密原则】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对当事人或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具有保密的相对义务。所以,不必担心律师会知晓你的秘密而侵害你的利益。

《刑法》中有两个罪名适用“推定”证据规则,一个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另一个就是“内幕交易罪”。内幕交易罪中,只要关系密切,且交易异常即可推定为是非法获取了内幕信息之后进行的交易。只要有联络、接触,不论联络接触过程中是否谈及内幕信息,只要符合交易异常,就可以推定为内幕交易罪。

【讯问人身份】对于任何笔录,你有权知悉谈话人或询问人或讯问人的工作单位与姓名,并记入笔录。任何办案单位的人员讯问你,侦查人员或办案人员必须至少是两人。你有权要求办案人员向你出示工作证件。

所以,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没有上述手段,也不是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之人,也没有联络接触的证据,则不能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或者联络接触全过程均有录音录像或者有其他第三方可以证明,确没有提及内幕信息,则不构成本罪。

【核对笔录】你有权核对笔录,对记录有误或不够精准的部分有权修改或补正,并在修改的地方按指印予以确认。根据刑事诉讼法,所有的有关国家机关对你做的笔录均可能作为刑事证据。五颗星重要。

4,交易异常之辩

【合法辩解】所有讯问,首先应该让你辩解,再进行提问。你对事实和法律不同理解的辩解,属于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利中的辩护权利,不属于认罪态度不好。。

“交易异常”的情况属于充分条件,缺之则不构成犯罪。“交易异常”主要是从账户的开撤、资金的变化、买卖时间与敏感期的契合度、交易与平时操作及基本面的背离等进行综合评判。

【沉默权】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该如实回答。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我国目前没有赋予当事人的“沉默权”,但拒不供述的“零口供”只能算作认罪态度不好。当事人即使是“零口供”也不能遭到刑讯逼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