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的参照标准是“正常”,如果操作手法、建仓持仓、买卖交易等一以贯之,则不构成犯罪。所以,就需要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的交易并非异常,而是符合自己一贯做法的“正常”。
【逮捕前的陈述】在审查逮捕时,你有权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你可以向管教干部提出要求,转告办案单位。看守所应该保障你的这个权利。
5,正当理由及正当信息来源之辩
实践当中,往往就是当事人没有法律意识,不懂自己的诉讼权利,从而导致侦查机关做出错误判断或者助长了某些人员的气焰,错失了申辩机会,酿成冤假错案。
正当理由,主要是从当事人自己的执业经历、过往业绩等方面来综合判断。这里也需要当事人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比如,如果当事人是机构人员,则可以提供自己对于该股票的跟踪、研究记录,可以递交自己在公司内部或者对外公开的买入评价研究、较为详细的投资计划以及投资合同等,也属于“但书”情况,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辩护律师的责任,通俗来讲
正当信息来源,如果是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处获得的信息,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第三手”人员,那么从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来看,“第三手”人员不入罪。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以下统称办案机关)处理案件时必须遵循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案件的处理也都贯彻了这一原则。在诉讼中,律师提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上海市高院刑二庭副庭长罗开卷在上海金融报上明确表示:“从获取内幕信息的层级来看,一般只限于直接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才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对于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甚至经过几个层级的三传手、四传手等,一般不宜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否则打击面过大”
由此可见,律师是通过提出意见,说服办案机关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决定这种方式来发挥作用的。为更形象地说明这个问题,以邓世运律师办理的两个案件为例:
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可能会有行政方面的处罚,包括违法所得的退出,行政罚款等。
(一)L某诈骗案。L某因为以帮忙他人搞关系为名骗取他人的财物,被越秀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到越秀区法院,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三年到四年。在案证据显示,L某是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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