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代理的“全国首例涉港股通内幕交易案”中,大陆居民通过这些互联互通机制购买境外股票,就存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空白。
资深律师不缺案件,早就过了青年律师“饥不择食”的年代,反而是“食不厌精脍不厌细”,“有食欲”才是第一要素。资深律师接受刑事案件的“食欲”就在于该案件是否有辩护空间。没有辩护空间的案件,律师代理没有实际辩护效果
目前《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来看:“内幕信息”“内幕知情人员”需要《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来具体认定。能否适用《证券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来对境外上市的股票的“内幕信息”“内幕知情人员”这些犯罪基本要素进行认定?
有损自己的“光辉形象”。有辩护空间的案件,即使收费低一点,只要不是太离谱,都可以商量。罗秋林律师就说资深律师要爱惜羽毛,那些明显没有辩护空间的案件,再高的收费都没意思。
很明显,是不能生搬硬套的。首先,《证券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均明确,适用境内的股票、期货。其次,因为境内交易市场、经济体制、法律规定等与境外的市场、经济体制、法律规定等均不同。没有一个共同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资深律师接受刑事案件,解决了“辩护空间”问题,就要解决是否被“信任”的问题。委托人慕名而来的案件当然好说,他知道你有成功案例,知道你有“金刚钻”可以揽“瓷器活”。委托人如果是熟人介绍过来,这位熟人很有地位当然
那么,在目前立法及司法层面均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情况下,根据《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应当按照无罪处理。
可以保证委托人信任律师,但如果这位熟人地位不高甚至是员工推荐给老板、下属推荐给上司,这就需要在交流过程中展示一下自己的专业能力,获取委托人信任。如果委托人一来就要求“保证”取保候审或者保证缓刑,这种案件还是不接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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