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股通内幕交易的准据法适用问题研究「陈晓薇律师团队又一力作」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4-03 | 14853 次浏览 | 分享到: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对“有关消息”(relevant information,即内幕消息)的定义为:就某法团而言,指关于该法团的,或该法团的股东或高级人员的,或该法团的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而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该法团上市证券交易的人所知的具体消息或资料,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然而,关于在是否请律师这个问题上,作为一名多年从事刑事审判,刑事辩护的律师来说,个人的观点还是:如果决定请,晚请不如早请,越是到了审判阶段辩护难度越来越大。

3.两地内幕信息认定的比较

一个刑事案件通常要经历公安侦查、检察院批捕、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等几个阶段。随着程序的推进,有关的证据收集会越来越多,指向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证据对当事人会越来越不力,律师介入越晚,能够起到扭转乾坤

(1)无论是大陆还是香港,都对内幕信息进行了严格的界定。
可能性越来越小。毕竟,公检法程序的推进,案件质量把关,有关的案件漏洞可能会被逐一填补,如对当事人不利口供一旦形成,要改变是极为困难的。而律师尽早介入,不仅可以帮助当事人答疑解惑,而且可以教会当事人自辩的本领
    内幕信息是否具体、是否非为人所知和是否相当可能对证券价格造成重大影响,是该信息否具备“重要性”、“非公开”和“具体明确”的基本特征,在这一点上,两地的认定是相同的。

所谓平等武装,说的即是如此。许多当事人,由于从未接触过刑事调查,慌张中带着侥幸,难免说错话,或者给公安司法机关控罪带来“帮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公安司法人员,特别是公安人员是比较排斥律师的早介入,

(2)香港方面,确定内幕信息的标准相对广泛。
认为这会给他们办案带来麻烦。当然,律师的介入,绝非帮助嫌疑人逃脱罪责,而是帮助其在法律的范围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的依法进行,确保司法公正文明。
    第一,《证券及期货条例》中内幕信息的定义,不仅包括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证券,还包括了相关的衍生工具。这一点是大陆法律所没有的。第二,《证券及期货条例》中还包括了虽目前尚未上市,但有合理预期将会上市的公司。第三,《证券及期货条例》定义的内幕信息,也包括了香港地区以外的信息。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案件将会移送审查起诉,律师也可以查阅案卷了。但这并非表明在起诉前,律师毫无作为。实际上,由于立案的证据标准相对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法院判决的标准是低的。因此,不排除部分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