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股通内幕交易的准据法适用问题研究「陈晓薇律师团队又一力作」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4-03 | 14859 次浏览 | 分享到:

(3)大陆对内幕信息的界定范围比较清晰。
被错误启动侦讯的可能性,也不排除将有关民事纠纷错误定性为刑事案件追诉的可能性。在公安阶段,律师能够通过会见了解案情,了解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罪,并向公安机关提出有关法律意见,同时,也可以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

大陆法律明确列举了各种内幕信息类型,大陆的执法者无需再对此是否属于内幕信息进行认定与论证。而香港法律仅作概括性定义,是否属于内幕信息,需要进行论证,并经被告人及其律师予以抗辩,最后由法官裁定。

某地公安机关最近立案侦办了一起诈骗案,嫌疑人诈骗既遂数额为5000元(未达当地6000元的立案追诉标准),但嫌疑人诈骗未遂数额达到了2万多元。请问,该嫌疑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吗?

(三)内幕交易行为认定

我认为,该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不应立案追诉(具体理由,本律师会再写文章予以阐释),但本案嫌疑人请的律师可能对刑事案件不了解或者对于相关的刑事法律知识不熟悉,尽然劝当事人认罪认罚。

1.大陆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案情,现在嫌疑人虽已处于取保候审阶段,但您所提到的“新证据”、“检察院意见”等等,具体为何?均需专业律师了解案情后再进行判断。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以尽快联系检察院,进行阅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对此具体解释为三类行为:

以便更为准确的了解案情,以便制定下一步的具体方案。综上,关于该嫌疑人的犯罪事实,阶段,有无前科,有无自首立功情节,是否获得被害人谅解等等问题,需要您咨询专业律师,建议您联系我所律师,

第一,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 

第二,泄露内幕信息,指以明示的方式透露和以暗示的方式透露;

第三,建议他人买卖或者为他人买卖相关的证券。

电子证据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运用是基于电子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来的。在刑事诉讼法确定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种类之后,两高一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香港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对电子证据这样定义: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刑事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