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股通内幕交易的准据法适用问题研究「陈晓薇律师团队又一力作」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4-03 | 14842 次浏览 | 分享到:

113个县(市、区)开展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占全国县级行政区域总数的75.2%。因开展试点扩大适用普通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援助案件累计达到34.1万件,试点期间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

关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证监会在《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第六条中进行了补充,包括:发行人、上市公司;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其有关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贵方曾向南都指出,刑事案件直接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命、自由、财产这些最重要的价值,刑事辩护全覆盖将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律师作用的充分发挥,对

2.香港关于内幕知情人的认定

防范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平正义也具有重要作用。“应该说,这一试点将极大地提高我国依法治国、人权保障的内涵和水平,实质上提高中国人权保护的数量和质量。”李贵方说。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认为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中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以下几类主体:

(1)他是该法团或其有连系法团的董事或雇员;或是该法团或其有连系法团的大股东;或因职务关系或业务关系与他接触关于该法团的有关消息的途径。

(2)任何公职人员或指明人士如以该身分接获取关于某法团的有关消息,则视为与该法团有关连的人。

(3)任何人知道另一人与该法团有关连,并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该另一人因该项关连而掌握关于该法团的有关消息,而他在直接或间接从该另一人收到他知道属关于该法团的有关消息。

(4)任何人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另一人正意图提出收购该法团的要约,或已打消该意图,并直接或间接从该另一人收到该另一人的上述意图或打消该意图的消息。

,审判是定罪量刑的重要阶段,较审前阶段更需要律师的参与,律师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空间也最为广阔。他曾告诉南都,全覆盖过程中,不仅要注重解决“量”的问题,还要解决律师辩护“质”的问题。笔者曾经在办理一个涉黑案件,其中一名被告人因为证据原因没有认定为黑社会组织成员,但是以故意伤害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提起公诉。由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