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股通内幕交易的准据法适用问题研究「陈晓薇律师团队又一力作」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4-03 | 14846 次浏览 | 分享到:

电子数据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注明检查方法、过程和结果,由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进行侦查实验的,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注明侦查实验的条件、经过和结果,由参加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而在香港,需要由指控机关对该信息的“非公开性”、“重要性”予以论证,根据实际情况,很有可能并不构成内幕交易。

第十七条 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

当然,也存在交易行为在香港认为是内幕交易,在大陆认为不是的情况,无论是哪种情况,由于两地认定标准不一,势必会出现不公平裁判的现象。

对网页、文档、图片等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可以不随案移送打印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因设备等条件限制无法直接展示电子数据的,侦查机关应当随案移送打印件,或者附展示工具和展示方法说明。

四、涉“港股通”内幕交易犯罪的法律体系构建

对冻结的电子数据,应当移送被冻结电子数据的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冻结主体、证据要点、相关网络应用账号,并附查看工具和方法的说明。侦查机关应当出具说明。

(一)现阶段大陆涉“港股通”内幕交易犯罪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对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以及计算机病毒等无法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应当附电子数据属性、功能等情况的说明。对数据统计量、数据同一性等问题,

香港市场实行证监会和联交所双重监管,数据双重备份,“港股通”中内幕交易行为一旦发生,香港方面能第一时间发现异常,并进行处理。但“港股通”的操作者一般位于大陆,存在内幕交易行为被大陆有关部门首先发现的可能。一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势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报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将电子数据等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应当移送的电子

但是,大陆法律目前对于涉及港股通的内幕交易案件的法律适用并没有明确,人大立法层面缺位,两高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强行对涉“港股通”的内幕交易案依照大陆《刑法》、《证券法》进行定罪处罚,势必违反《刑法》第三条所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控辩双方向法庭提交的电子数据需要展示的,可以根据电子数据的具体类型,借助多媒体设备出示、播放或者演示。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操作,并就相关技术问题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