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股通内幕交易的准据法适用问题研究「陈晓薇律师团队又一力作」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4-03 | 14847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数字证书,是指包含数字签名并对电子数据来源

(三)两地司法合作体系构建

三)网络远程勘验,是指通过网络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勘验,发现、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电子数据,记录计算机信息系统状态,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

仅依靠单边立法,并不足以解决问题,还应增加司法协助的规定,构建两地司法合作体系。

(六)访问操作日志,是指为审查电子数据是否被增加、删除或者修改,由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对电子数据访问、操作情况的详细记录。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前文对大陆与香港现有的证券跨境监管合作方式的分析,目前两地监管合作主要是以备忘录的形式呈现,合作的途径比较单一,而国际跨境监管合作除备忘录之外还有司法互助协定、多法域信息披露制度,后两项是更高层次的双边合作。 

刑事案件,律师会见是刑事辩护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会见的有效与否,直接关系到律师对案件是否能作出更为客观、准确的分析与判断,也直接关乎到犯罪嫌疑人

虽《跨境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中有提供证据材料、文书送达及送达反馈的规定,但是如上所述,大陆与香港属于两个不同法域,两地存在管辖权方面的冲突,而且实践中由于两地不具有司法协助关系,因此在两地建立司法协助关系十分必要,利于真正解决“港股通”中内幕交易犯罪问题。

/被告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最大化维护的问题;因此,成功有效的会见,对当事人、当事人家属以及对律师而言,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参考文献

[]张曼青,韩文蕾. 深港通机制下证券跨境监管现状研究[J].法制博览,2018,14: 206-206.
当刑事案件确立委托事项后,专业的刑事律师,必须要做到有的放矢,方能胸有成竹,进行会见前的准备工作如下:1.尽可能地与当事人家属了解家庭情况,以便在与当事人会见沟通时,有更多的聊天话题,

[]杨晓静.“沪港通”跨境监管法律问题探析[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5.
2.尽可能与当事人家属了解涉案情况,提前了解当事人涉案罪名?被刑事拘留的时间?被刑事拘留的地点?涉案人员数量?涉案金额?等等涉案情况,提前做出初步的分析与判断,并针对提前了解到情况,

[]苏文贤.大陆与香港证券市场内專交易监管比较研巧[D].福州:福州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