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股通内幕交易的准据法适用问题研究「陈晓薇律师团队又一力作」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4-03 | 14861 次浏览 | 分享到:

1.有无存封原始介质?存封原始介质的笔录是否由侦查人员和介质持有人签章?若介质持有人拒绝签章,则有无记入笔录、有无见证人签字?有无录像?的沟通之间多多少少会存在某种程度上的障碍

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姜永义,对《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解答:

2.需要提取电子数据的,提取电子数据的原因为何?有无在笔录中记载相关情况?笔录有谁签字?持有人、提供人没签名的,有无在笔录中记载、有无见证人签字?有无录像?

“关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新设立的科创板。”

3.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有无制作笔录?笔录的内容是否完整?笔录由谁签字?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原因何在、有无录像?通过数据恢复、破解等方式获取被删除、隐藏或者加密的电子数据的,有无进行必要的说明?

因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和内幕交易的基础法律规定都相同,所以,可以理解为内幕交易目前也仅限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以及科创板。显然不包括在香港上市或者境外上市的情况。

5.对文档、图片、网页等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有无附有展示方法说明和展示工具?法院、检察院因设备等条件限制无法直接展示电子数据的,公安机关有无随案移送打印件?

“港股通”的模式,实则为大陆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经由大陆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联交所进行交易申报,买卖联交所中规定范围内的股票。该买卖行为实际发生于香港联交所,由联交所自律监管,买卖标的为依据香港法律设立的香港公司股票。1997年香港回归以来,我国一直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在香港保持其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这一制度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意味着位于香港的公司,其设立及股票交易皆遵循资本主义经济制度。

如此看来,在“港股通”交易中对相关公司发生的内幕交易犯罪,其侵犯的法益也必然是资本主义的金融管理秩序,不属于《刑法》保护的范围。况且,香港自有完备的《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配套法律法规,适用该法能更好保障港股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

2.关于电子设备和存储媒介存封的方法:(1)是否保证再不接触存封的情况下无法使用或启动?(2)存封前有无拍照并制作清单?(3)照片有无从各个角度反应设备存封前后的状况?有无清晰反应封口和张贴封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