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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深度好文」外汇交易平台涉罪之问题研究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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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晓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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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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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按照指令协助下单、参与后端分成等,如果资方单单只是提供配资资金收取利息,则并不会构成该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2019年7月份最高院、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操纵证券的立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较之前公安部制定的《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立案标准降低很多,如“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
“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都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用券商融资融券资金做配资是否涉及高利转贷罪
具体条文如下:
近年来,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的投机炒作之风盛行,风险快速聚集。自2017年9月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公告、
(一)法律
此后,一些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为躲避监管打击,通过所谓“出海”方式,将服务器设置在境外、实质面向境内群众提供交易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继续从事相关非法活动。对于此类行为监管部门仍在持续监测和打击,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共监测和处置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然而,前期面对虚拟货币价格的快速上涨,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怀揣“一夜暴富”的梦想,仍在相关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金融时报》记者获取到的一份市场调研报告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常见套路进行了总结分析,梳理了乱象背后的操作伎俩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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