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深度好文」外汇交易平台涉罪之问题研究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0-06 | 1504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前言哪几种类型属于非法外汇交易构成非法经营罪,经营外汇交易构罪. 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公安部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外汇管理作为我国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防范和处置外汇领域风 险,提高金融监管水平,维护外汇市场和金融秩序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公安机关立案、并案侦查,或因有争议,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可以申请享受放宽政策。

外汇交易平台种类繁多,有国外机构在大陆设置经纪商,代理大陆公民直接在国外开户炒外汇,也有在国内自设盘面,虚假交易的情况。虽然国家对于外汇有监管政策,但对于大陆居民投资外汇及其衍生品并没有严格限制,加之外汇交易是保证金杠杆交易,没有涨跌停限制,所以炒外汇成为很多投资者追捧的投资方式。(八)已确定管辖的电信诈骗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后,一般由原管辖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近年来,由于国家对伪现货交易平台进行了集中整治,加之国家对于民间外汇交易的监管相对较弱,不会主动出击,也没有形成监管常态化等因素,很多平台转战外汇领域,在外汇监管的灰色地带继续存在。有的甚至就是赤裸裸的挂外汇交易之名行赌博之实的赌博行为。虽然,有部分外汇交易平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以及集资诈骗罪等被司法机关追诉并处罚,但仍有大量的非正规外汇交易平台仍在正常经营。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本期文章将由陈晓薇律师团队全面梳理外汇交易现状,相关法律法规,将外汇交易中可能涉及的刑事风险通过具体案例予以揭示。以期对外汇投资者及经营平台有所参考。
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二、外汇交易现状
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案件证明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命题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一)外汇交易主体
(三)依照国际条约、刑事司法协助、互助协议或平等互助原则,请求证据材料所在地司法机关收集,或通过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客观题考试采用闭卷的方式。主观题考试配备法律汇编,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试卷进行考试。
外汇交易主体分为中央银行、投资银行、高频交易公司、对冲基金、外汇经纪商、个人投资者六类。
国际刑警组织启动合作取证程序收集的境外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公安机关应对其来源、提取人、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计算机化考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公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一般会于11月20日左右公布,可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和声讯电话查询。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考试网上成绩查询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左右,逾期将不能查询。
1.中央银行

对其他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对其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进行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
中央银行在外汇市场中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主要是防止货币的过度升值或过度贬值,在汇率水平和汇率波动速度两个方面维持汇率稳定,维护出口的竞争力,实现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稳定。
公安机关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随案移送涉案赃款赃物,并附清单。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一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中央银行影响外汇市场的重要政策工具是直接干预,可以通过利率手段来影响货币的币值。我国在推进汇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中,中央银行可以结合不同的政策目标,采取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和干预手段,以促进外汇市场的平稳发展。
涉案银行账户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款项,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
2.投资银行
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所得
在外汇市场中以商业银行为主,其中代表性银行有:德意志银行、花旗银行、汇丰银行、星展银行等,高盛、摩根活跃于国际外汇市场。
【积极退赃】行为人应当将取得的财物归还给被害人,财物已经灭失无法归还或者原物有损的,应当积极照价进行赔偿,以免引起更大的纠纷
投资银行的外汇业务有以下模式:
【积极配合】若是被害人已经采取了报警措施,建议行为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首先,投资银行作为外汇业务交易商,承担做市交易职能,通过为外汇市场获得流动性来获得收益,较大的交易商银行从投机交易和为客户提供流动性来获得收益,从跨国企业的订单中盈利,与银行进行交易只需要付点差,不需要手续费,但投资银行的点差比市场上零售的高。
(三) 【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其次,国际投资银行为客户提供外汇电子化交易平台,获取综合收益,在与客户进行充分互动的同时,也使公司不断成长。
(一) 【达成谅解】造成被害人损失的,积极与被害人一方协商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尽量弥补受害人一方的损失
另外,投资银行还有外汇代客交易模式,其通过接受客户委托,依据其委托指示买入或卖出外汇,并根据交易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包括银行代客户从事资金管理所进行的外汇买卖。
【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
最后,投资银行还会进行外汇风险管理,在许多情况下,风险管理建立于投资组合或特定的风险基础上,其使用到的主要衍生品包括外汇远期合约和期货、外汇互换、外汇期权。
(三) 【刑事会见】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
3.高频交易公司
 【取保候审】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高频交易是指从那些人们无法利用的极为短暂的市场变化中寻求获利的计算机化交易。主要是利用价格的微小差异进行盈利。高频交易都是由计算机设置程序自动完成的程序化交易,交易量巨大,持仓时间短,交易频繁,每笔收益率低,但是总体收益稳定。
(二) 【诉讼权利/人格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如自由辩论的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高频交易公司在外汇交易中采用做市商的模式,因为这类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小,主要靠算法和交易速度盈利,而高频交易的收益模式特征刚好能够满足公司的盈利需求。
【律师介入】案情过于复杂或者自己难以应付的,行为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处理,经济状况不允许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4.对冲基金
立足于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操纵行为形式和手法的不同,具备上述构成要素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具体可分为基于交易的操纵
采用对冲交易手段的基金称为对冲基金(Hedge Fund),也称避险基金或套期保值基金,是指金融期货和金融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与金融工具结合后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基金。对冲基金采用各种交易手段进行对冲、换位、套头、套期来赚取利润。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通过不正当手段,营造虚假供求关系和证券价格,误导投资者决策,扭曲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5.外汇经纪商
1814年英国王室法院(kings bench)审理的Rex v. Berenger一案被认为是全球首例操纵证券市场案件,法官认定被告以不实流言为手段
外汇经纪商(Brokers)在外汇市场仅扮演着中介人(Intermediaries)的角色,是以赚取佣金为目的。外汇经济商其主要任务是提供正确迅速的交易情报,以促进外汇交易的顺利进行,为客户代洽外汇买卖的汇兑商定,属于撮合交易中间商。
造成非自然价格。如今,西方国家在规制操纵证券市场方面的立法非常细密。例如,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英国2000年
6.个人投资者
《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欧盟2003年1月28日关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市场失当行为)第2003/6/EC号指令。针对证券类犯罪的刑法应对起步也较晚,
个人投资者参与外汇交易,主要是通过金融机构提供的保证金交易产品。保证金交易 (Margin Trading),是指投资者先存入一笔资金(即保证金)做为质押后,由银行(或外汇经纪商)向客户提供可交易额度(额度大于保证金金额时即提供了杠杆),投资者可在额度内自由进行外汇买卖,交易产生的损益将在保证金账户内扣除或存入。由于一般情况下外汇市场自身的波动率较低,在国际市场上,个人外汇保证金交易往往会伴随着较高的杠杆倍数,以提高外汇市场的可交易性。“杠杆交易”不仅增强了外汇市场的吸引力,更成为个人外汇市场的重要特征。
删除了原条文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要件,同时取消了单位犯罪中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独立的法定刑,
在国内,目前除了在正规商业银行投资外汇外,没有其他正规的合法的机构投资平台,在国外市场开户的外汇机构平台并没有接受国内监管。
按照自然人犯本罪的法定刑处罚单位犯罪中的上述相关人员。这说明《刑法》对证券类犯罪制裁力度不断加大,严监管趋常态化。
(二)外汇经纪商模式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新设立的科创板。操纵主板、中小板、
由于商业银行对外汇投资者有严格的要求,所以外汇经纪商就成为国内投资者投资外汇的主要途径。
最高法2019年6月21日正式发布并实施《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要求“依法从严惩

1.有处理后台模式(DD-Dealing Desk):MM(Market Maker)做市商
不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金融犯罪分子,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依法加大罚金刑等经济制裁力度。
MM做市商,通常有一个有交易员后台或处理后台(Dealing Desk)用来处理订单,点差固定。外汇做市商是零售外汇市场的主流方式,因为个人交易者的交易规模通常比较小。
被告人朱炜明身为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买卖或持有证券,并通过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相关证券交易中非法获利75万余元
MM做市商通过点差来盈利,并在需要的时候与客户进行反向交易。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德洪作为XX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与被告人杨绍东、窦晔文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股票价格及交易量,朱德洪
做市商,即为客户“做市”,“制造市场”,在一定条件下,交易者想买进的时候,做市商卖出给该交易者,当交易者想卖出的时候,做市商将其买入。交易者看到买入卖出价与银行同业交易市场实际价格是不一样的,为了完成交易者的订单,做市商在需要的时候有机会反向交易以控制价格。因为零售外汇市场的竞争非常激烈,做市商提供的价格,非常接近银行同业市场(Interbank Market)的价格。所以,做市商模式可以说是为了让交易者的成交更为迅速、便捷。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定昌作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实际控制人,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公开作出评价、
2.无处理后台模式(NDD-No Dealing Desk):STP和ECN+STP
被告人王某甲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二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
NDD类的外汇交易平台(没有Dealing Desk), 没有处理后台,个人交易者的交易规模太小,是无法进行银行同业市场的外汇交易,NDD的外汇交易平台起的就是桥梁的作用,将二者直接联接起来,让个人交易者也有机会交易。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刘某甲身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反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有关从业禁止性的规定,在公开作出评价、
NDD类的外汇经纪商,可以通过收取佣金或者让佣金免费但进一步提高点差来保持盈利。
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前买入其将要推荐的股票,待电视节目播出后卖出牟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1)STP(Straight Trough Processing)直通式处理
近两年来,涉及利用信息优势、信息的产生及传递进行操纵的案件数量,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案件中均呈高发态势,其中比较典型就是
STP类的外汇交易平台,客户的订单被直接发送至其流动性提供商(银行或其他经纪商),这些流动性提供商能够在直接在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中进行交易。有的STP类的经纪商只有一个流通量提供者,有的则有数个。每个流动性提供商报出的买入/卖出价是不同的,交易商会从中选择出最佳价格。
2006年7月到2008年5月,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放公司”)负责人汪某利用其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低价买入股票,
STP模式下交易者和经纪商不构成对手方的关系。流动性提供商数量越多,那么流通性就越好,那么订单的完成就越顺利。STP平台的交易者,可以看到实时的市场价格,并立即将订单执行,没有处理平台(dealing desk)在其中干预,这就是直通式处理(STP)的意思。
然后以首放公司名义在知名网站、媒体上发布咨询报告推荐买入的股票,当投资者基于其推荐买入,致使股价暴涨后,汪某高位抛出股票获利
STP的经纪商通常以相对固定的点差作为盈利模式。
2011年8月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七年,罚金1.25亿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2)ECN(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Network)电子自动撮合成交模式
“抢帽子交易”又称抢先交易,顾名思义该类行为具有抢先性的特征。这里的“抢先”是指行为人的交易行为要先于投资者。
ECN所有交易者的订单都匿名的挂在这个网络上,其成交的价格是通过竞价产生,每个单子都是同等的地位,按照价格和时间的最优化公平撮合成交。ECN为各参与者提供一个市场,在这市场里,各参与者(银行、零售外汇交易者、对冲基金、经纪商等)通过把各自已具有竞争性买进或卖出的报价发送到ECN系统中,相互之间成为对家做交易。所有交易的订单实时的会有相反操作方向的一方与之匹配。在ECN外汇交易平台上,交易者是可以知道哪里有流动性,以执行订单,客户也可以在这个数据窗口里看到自已的订单大小,并允许其他客户点击这个订单。
行为人的证券交易行为分两步,这两步均先于投资者。第一步,在公开发布信息前先行买卖或持有证券;第二步,在公开发布信息
ECN交易平台上的点差都是浮动的,导致很难在点差上加价,因此ECN经纪商不通过点差盈利,所以只有用佣金做为补偿,这也是ECN经纪商唯一的盈利方式。
在汪某案中,汪某在首放公司公开发布咨询报告前,利用其所控制的多个账号事先买入证券,在咨询报告公开发布并转载后(经查,
像APJFX,FXCM全球知名外汇交易商就可以提供ECN平台。
通常是买入证券后的第二个交易日)抢先卖出该证券。由此可见,在“抢帽子交易”中,行为人实施证券交易的时间节点至关重要。
3.多变交易设施模式MTF(Multilateral Trading Facility)
如果行为人实施两个行为步骤时,任何一个步骤未抢先,则不构成“抢帽子交易”。行为人买卖证券的行为均发生在公开发布信息推荐该证券前
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法规(MiFID)首次引入了MTF的概念,指的是一种非交易所模式的金融交易场所。MiFID对其的定义是:一个由投资公司或者市场运营商来操作的多边系统,将多个第三方聚齐在一起进行某种金融工具的买卖交易。
参考《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叶志刚)》([2012]2号),叶志刚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其2007年4月19日买入“西飞国际”后
MTF系统中所有交易者都处于一个绝对平等的状态,不存有任何优先级以及任何的“区别对待”。MTF是传统交易场所的一种替代模式,是一种由计算机系统构成的创新交易技术,它能将所有流动性提供者的订单聚合在一个区域,包括央行、投行、跨国企业、对冲基金、机构及个体交易者,客户发出订单后(买入及卖出),会透过此系统在该区域内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撮合交易。区域汇集的均是真实的订单(市价单或者限价单),而非报价。如果交易所接收到订单的时候,价格已经跳过,系统会直接在交易所内将订单与下一个交易所中可成交的最好价格撮合,然后再同时将确认信息同时传达给银行和客户。这样就节省了信息在银行和服务器之间反复来回所花掉的时间。MTF是匿名交易的,客户的交易对象为其他MTF参与者,所以并不会公开交易对象的身份。但受市场深度影响,执行完成度有限制。
卖出该笔股票的时间发生在海通证券有关“西飞国际”的研究报告发布之前,该股票的收益不应认定为违法所得。证监会最终采纳了该意见。
MTF模式的盈利方式为向平台用户收取佣金,也就是说交易者与MTF经纪商不存在利益竞争。
实践中,一些上市公司及高管,在被证监会调查期间,没有任何刑事风险防范意识,认为只是行政处罚,罚钱就案结事了,所以对于
MTF模式是最为合理、最有利于客户的外汇交易模式,但这种模式的平台非常稀有。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不积极应对,或者仅从行政处罚的角度应对。结果,行政处罚后罚金交了,案件又被移交公安机关,
(三)外汇交易软件(平台)
证券类犯罪由证监会移交公安机关后,鉴于案件专业性高,查处难度大,证监会对案件违法事实的认定对公安机关有较大影响,行为人一旦

1.MT4(Meta Trader 4)
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后,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最终被定罪处罚的可能性极高。所以,在这一阶段由刑事律师向证监会
MT4是由迈达克软件公司发布专为金融中介机构定制的先进网上交易平台,旨在向金融中介机构对他们的客户提供在外汇、差价合约、股票和期货市场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平台。交易平台为交易者提供了强大的功能,包括各种交易执行功能、无限量图表、大量技术指标和曲线、自定义指标及脚本,操作平台比较简单直接。
提供行为人不涉嫌刑事犯罪的专业法律意见,将案件拦截在行政处罚阶段,避免当事人身陷囹圄,才是有效的刑事风险防范。
2.MT5(Meta Trade 5)
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相对不成熟,常常会出现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谋取利益的行为发生。为防止此类情形发生我国法律专门规定了操纵证券市场罪
MT5是由Meta Quotes platform(迈达克)公司编写的一款金融交易软件,旨在向金融中介机构对他们的客户提供在外汇、差价合约、股票和期货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平台,包括各种交易执行功能、无限量图表、大量技术指标和曲线、自定义指标及脚本,并且MT5平台提供内置的自动交易市场、自由职业者的策略开发人员数据库、复制交易和虚拟主机(Forex VPS)服务。
可仍有很多人对于该罪的适用比较疑惑,那究竟如何主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主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要准备哪些资料?律师对话第741期
3.CTrader
恺英网络(002517)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实控人王悦的《通知函》,王悦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已被上海市公安局正式逮捕
CTrader最独特的地方之一,就是它是真正的无交易员平台环境。Spotware通过FIX应用程序接口(API)将CTrader平台直接连接到流动性提供商或者整合器,所以不存在干预交易的可能。平台的所有方面使用的都是最先进技术,服务器也一样。平台每秒能同时处理上百个订单,而且会无限更新经纪商的报价,以向交易者展示市场的精确和实时深度。这些同时也是cAlgo受到欢迎的原因。
成立于2008年的恺英网络,起初由冯显超、钱华二人出资成立,此后钱华将股份全部转让给王悦、冯显超,自此王悦正式成为公司实控人。
(四)国内外汇交易现状
据悉,恺英网络原本只是做小游戏,但是通过腾讯朋友网的导流,其研发的游戏获得海量的注册用户,游戏流水实现爆发式增长。2015年,

目前国内投资者参加外汇交易的合法方式主要是:外汇实盘交易和外汇保证金交易。
成功借壳的恺英网络,使得王悦迎来了的人生巅峰。2016年,王悦以66亿元的身家入选“2016胡润全球富豪榜”,成为“80后”新富豪。
外汇实盘交易由国内商业银行开设外汇实盘,投资者通过国内商业银行,将自己持有的某种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兑换成另一种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外汇实盘交易点差大,投资成本高,只能单向获利,无杠杆。
从2018年起,王悦逐渐卸任总经理、董事长之位,2019年3月25日又辞任公司董事职务。今年3月底,恺英网络公告,王悦失联。5月6日,
外汇保证金交易,俗称“网络炒汇”,投资者与银行、做市商或经纪商签约,在国外开户,交纳交易保证金,客户在设定好的交易额度内进行外汇交易。外汇保证金交易投资成本低,双向交易投资,涨跌都有机会获利,盈利空间大,风险大。但是,目前国内仅允许银行对客户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外汇保证金交易,不允许个人在国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外汇交易,也不允许我国企业或机构从事外汇交易相关业务,因此,如果利用国外的外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在我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公司收到王悦家属送交的《告知函》,其家属称近日收到上海市公安局的《拘留通知书》,王悦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近年来,国内越来越火的非法炒汇,也引发了社会与投资者的极大担忧。在正规交易渠道无法满足市场需求的情况下,一些不法平台开始利用投资者的心理进行刑事犯罪,导致近年来外汇交易涉罪案件频发,给越来越多的国内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当前市场上的非法网络平台名目繁杂,且多数自称在海外监管机构备案,但在实际运营中,却不以持续经营为目的,更缺乏必要的头寸管理能力。
公告显示,截至目前,王悦直接持有恺英网络股票4.62亿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44%。王悦质押了其持有的全部恺英网络股份。
从这些“黑平台”的运作模式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针对王悦被逮捕对公司的影响,恺英网络称,目前王悦已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王悦被批准逮捕事项未对公司正常运营产生影响,公司运行情况平稳
第一类:是外国公司在国内设立的经纪商。这类经纪商在国外具备外汇经营的全金融牌照,代理国内投资者在境外开户,并进行外汇交易。外汇交易汇率走势又国际实时数据接入。经纪商依据不同的经营模式赚取点差或者交易手续费。
2019年12月31日,金华中院对罗某某、龚某某、贺某某等人的操纵证券市场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涉及三十余人,在证券行业内产生了不小的震动
但我国法律对于该类机构并不认可,该类机构涉嫌非法经营行为。
更重要的是,在该案中提供配资资金的中介方龚某某被认定为主犯之一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少朋友来问笔者,为何以前的操纵证券市场刑事案中配资方
第二类:表面按照正规的外汇经纪商模式进行运作,但实际上却没有任何风险管理能力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平台完全与客户进行“对赌”,吃客户头寸。该类平台也会涉嫌非法经营行为。
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这次则不然,在业务过程中又有哪些应该注意的呢?笔者就此作如下简要分析:
第三类:没有任何外汇经纪商资质,也没有任何相关经验,纯粹是利用个人对外汇市场知识的缺乏,以快速赚取高收益为诱饵,不断发展新客户加入,目的就是要骗取客户保证金,实质是庞式骗局。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他们自设盘面,通过修改后台数据,让投资者短时间内营利,再诱使投资者继续大额投入,后让投资者瞬间亏光。投资者所投资金直接转给个人或者个人控制的空壳公司账户内,并没有进行外汇投资。
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认定共同犯罪后,再根据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的不同区分主犯与从犯。所以,配资方是否被认定为
这类平台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
就罗某某等人的案件而言,央视财经等媒体报道的信息中如下表述“经办案人员查实,配资中介龚某某手下有几十个账户,每个账户金额几十万到几千万不等
三、外汇交易法律法规
他以1:4或者1:5的比例为罗某某提供配资,收取高额保证金后,按照罗某某的要求,操作这些账户的买卖。”笔者相信在双方长达1年(2017年5月-2018年7月)
外汇交易行为是否涉罪,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有着清晰的界定,主要包含在以下法律法规之中:
合作期间内,应该还留了不少沟通记录,再加上另外同案犯的指认,足以证明其明知是操纵证券行为而共同参与。与本案雷同的还有一起2019年的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行政处罚案件,该案中配资中介同样被认定为市场操纵的行为人,从证监会的认定依据看,以下几点为配资方被认定为市场操纵的行为人关键点:知晓操纵证券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从上述两起案件中,我们大致可以推断出配资中介可能被认定操纵证券的风险点:明知盘方操纵或者应当知道在操纵、提供大量账户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按照指令协助下单、参与后端分成等,如果资方单单只是提供配资资金收取利息,则并不会构成该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2019年7月份最高院、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操纵证券的立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较之前公安部制定的《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立案标准降低很多,如“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
“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都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用券商融资融券资金做配资是否涉及高利转贷罪
具体条文如下:
近年来,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的投机炒作之风盛行,风险快速聚集。自2017年9月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公告、
(一)法律
此后,一些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为躲避监管打击,通过所谓“出海”方式,将服务器设置在境外、实质面向境内群众提供交易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继续从事相关非法活动。对于此类行为监管部门仍在持续监测和打击,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共监测和处置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然而,前期面对虚拟货币价格的快速上涨,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怀揣“一夜暴富”的梦想,仍在相关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金融时报》记者获取到的一份市场调研报告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常见套路进行了总结分析,梳理了乱象背后的操作伎俩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平台先通过虚假交易骗取客户入场,再通过操纵市场价格和恶意宕机使客户被迫爆仓,某些平台甚至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工具。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客户眼中,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交易量越大,证明平台的人气越高、可靠性越强。殊不知,交易量也可以作假。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市场调查发现,前三大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平均换手率分别为13.25%、8.33%和6.15%,都大幅高于国外持牌交易所的平均换手率2.37%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此外,在市场调查中,随机抽取几家大型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交易金额样本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其交易特征违反了Benford定律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是指自然产生而未经人为修饰的同类数据,其数字出现概率基本服从相同的概率密度分布),交易金额中某个数字的出现频次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呈现异常翘尾现象,表明这些数据经过了人为修饰,并不是自然交易的结果。这进一步证明了,交易平台存在虚假交易和数据造假的行为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通过虚假交易刷出庞大的交易量,可以在Coin Market Cap网站(一家在虚拟货币领域的被投资者使用次数较多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币价网站)上获取更高排名,让虚拟货币获得更多的关注,营造出一种繁荣的市场假象,使客户普遍性地高估虚拟货币的价值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市场调查发现,某些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图谋客户的财产。一家平台通过“拔网线”的方法,使得交易平台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多次出现闪退、卡顿、仓位无法显示等异常现象,影响客户正常的下单,撤单和平仓等交易操作。宕机时间一般持续半小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到2小时不等。同一时间,另一家平台通过机器人买卖操纵价格,在其他平台宕机期间将价格强制拉低或提升。客户在加了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10倍甚至20倍高杠杆的情况下,面对价格的巨幅波动,由于系统宕机无法选择止损或补仓,只能被迫爆仓,最终损失惨重,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甚至血本无归。两家平台过一段时间交换角色,故伎重施,改为前者操纵价格,后者宕机以侵占客户财产。调查发现,某大型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在一年内共发生系统宕机6次,其中3次为突发故障宕机事件,平台承认发生过2次爆仓事件。目前已出现多起因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市场调研通过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提现数据进行分析发现,存在比特币多次小额累计转入、一次大额转出清零的现象,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这都符合洗钱行为的基本特征。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由于具有匿名性和全球性的特点,已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帮凶,
四、 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2015年股市巨幅波动期间以操纵期货市场而非法获利的伊世顿一案中,伊世顿公司在国内股指期货非法获利20多亿元后,
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借区块链技术创新之名诈骗广大群众应擦亮眼睛。万变不离其宗。通过分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乱象,不难发现这些伎俩并不新鲜。
(二)司法解释
相关平台利用了区块链这种新兴技术和群众对新兴技术的兴趣,打着高收益的幌子,以区块链技术创新之名、行在线诈骗之实。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专家提醒,广大群众应该擦亮眼睛,主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盲目跟风炒作,以防止上当受骗造成经济损失。
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如发现有任何机构涉及此类非法金融活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在币圈,最典型的非法集资就是资金盘模式,如以虚拟货币为载体所进行的各类ICO、IFO、IEO、IMO等。相关融资主体通过违规发售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流通代币,向投资者筹集资金或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其本质上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行为。须注意的是,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即使项目方在募集过程中,募集的是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而非法定货币,但比特币、以太坊等(区别于一些可能被认定为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数据”的其他“空气币”)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将更倾向于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的“资金”,当然,这也将成为辩护人的论证重点
(一)曾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然而另一方面,一般项目方为了维持境内技术运营团队的正常开支,往往会将募集所得的比特币或以太坊通过交易所或者OTC进行变现
(二)二年内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交易兑换成法定货币并用于团队运营或其他用途(如挥霍)。上述情形也将更倾向于被认定为通过募集并交易比特币或以太坊
(三)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
“9.4”事件之后,一些项目方为了规避风险,对国内用户进行“退币”处理。但个别项目方仅仅进行“退币”公告,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由于币圈的ICO与交易所直接实现了所谓的“一键发币”、“一步上市”,很多项目方存在向境内用户兜售所谓“价值分享”、
第四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上市共赢”、“百倍收益”等概念,使项目的token标的物具有证券性质,并在Token的发放、使用、消耗、回收等环节中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从某个角度来讲,“传销”一词在业内通常而言是一种戏谑的表达,比如我今天推荐你去购买某个数字代币,或者说我跟你介绍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但现实也确确实实存在一些项目方,下沉到三、四线城市做酒店会议营销,诱导一些大爷大妈或不适当的投资人去投资或发展下线投资
非法经营数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且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以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涉嫌开展传销活动的项目,一般会花费50万到100万买一套代码做一个数字代币交易所,
第六条 二次以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依法应予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非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计算。
然后将打着“区块链”名义发行数字代币上线交易所,且用“市值管理”的名义去做价格操纵的事情。数字代币上线交易所后,
同一案件中,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分别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处罚较重的数额定罪处罚。
项目方会雇佣大量的人去三、四线城市去地推,以打着多少倍的收益、多少稳定的分红为幌子去拉投资、发展下线投资。
第七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违法所得数额难以确定的,按非法经营数额的千分之一认定违法所得数额,依法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竞猜博彩类的项目在世界杯期间火了一把,很多开设网络赌场的团伙或组织,通过结合区块链的方式赚了一波噱头。甚至个别上市公司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特别是游戏行业的上市公司,都纷纷扎入“游戏+区块链”类的项目,通过区块链概念改造一些类似“赛马”、“老虎机”、
第三条 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些国产公链,为了提高用户与交易的活跃度,以所谓“游戏化”的方式去开发所谓菠菜DAPP。还有部分海外项目,为了解决境外支付
(一)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
和外汇管制问题,通过境内代理商销售或发放某种数字代币,并以该类数字代币作为赌博筹码,以期实现在境内开设运营网络赌场的目的
(二)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就市面上的大多数交易所或大额OTC交易而言,他们的KYC还只能做到一个很初级的程度。例如一些交易所的规则,
(三)行政法规
会要求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如用户进行实名注册的,则被允许进行大额转账提现,如未进行实名注册的,则限额每日的转账和提现额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在实名注册环节,面对来自全球的用户,大部分交易所也只能要求注册用户通过手持身份证或护照进行拍照上传以实现初级的实名认证
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易所无法做到用户面签,也无法用金融业内惯用的“四要素: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手机号码、银行卡”绑定验证。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所交易的比特币、以太坊或其他数字代币的来源的合法性更是无法追溯与审查。因此上述类似交易中,境内银行卡被公安
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因此地下钱庄用数字货币洗钱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等情形层出不穷。无论是通过如“人民币-数字代币-美元
(四)部门规章
的形式进行境内外买卖交易,还是境内外交易以数字代币进行支付结算(外汇对敲),都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场外交易数字货币
《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
根据2019年7月的人民法院报讯,“曾某以承诺数字货币只涨不跌为由,非法销售虚拟数字货币。近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
一、 凡未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且未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金融机构、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他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登记的机构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也属违法行为。依据《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以下简称 《施行细则》)的规定,组织和参与这种交易,属于私自经营外汇业务和私自买卖外汇,构成扰乱金融行为。
根据2019年7月的人民法院报讯,“曾某以承诺数字货币只涨不跌为由,非法销售虚拟数字货币。近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双方不受法律保护。
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明知自己所持有的“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
四、外汇交易涉嫌犯罪情况揭示
不能在中国销售,仍然于2018年2月向被害人余某、洪某、洪某某等人介绍“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并承诺该种数字货币只涨不跌
在实践中,非法外汇交易行为通常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也有少数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开设赌场罪。陈晓薇律师团队对相关案例进行整理如下:
。洪某某决定购买5001枚数字货币,并通过其账号向曾某转账了3万元,曾某向洪某某承诺购买的“世联资产”数字货币
(一)非法经营罪
需要100天返还,每天返还1%。后余某、洪某、洪某某等人又陆续介绍或帮亲戚从被告人曾某处购买虚拟数字货币,总金额约66.4万元

二)诈骗罪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于2018年4月向欧某销售2000个“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价值2.3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

(三)其他犯罪
被告人曾某明知自己持有的“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不能在中国销售,仍向他人销售,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曾某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具有退赃情节
参考文献

部分项目方、代投方或做市商等,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豪华创始团队”、假借境内外各类政府官方信息、宣导“保本保收益”
[1]杨玉俊,吴菊萍,汤志娟. 外汇犯罪新问题研究[C].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8卷 总第8卷).上海市法学会,2019:132-141.

诱导超高倍收益,自以为收割“智商税”,或者通过交易导师、进群学习等方式,诱导投资人进行数字代币投资,然后又通过价格操纵
[2]张媛媛,潘永明.中央银行干预频率对外汇市场的影响研究——以日本为例[J].南方金融,2018(05):69-75.

“币值管理”或者“反向操作”等方式进行非法牟利,类似套路沿袭期货现货交易、邮币卡、文交所等,均涉嫌构成诈骗罪。
[3]崔海涛,朱俊逸.对个人外汇交易市场问题的思考与应对建议[J].国际金融,2017(12):65-68.

部分区块链项目在冷启动时,为了短期获取大量初期用户,不免通过撞库拖库其他项目方的数据库,或者向灰黑产买卖相关精准用户
[4]王爱俭,邓黎桥.中央银行外汇干预:操作方式与效用评价[J].金融研究,2016(11):15-31.

的个人信息。亦通过所谓“糖果空投”等方式,获取大量用户个人信息,然后转手倒卖或用于其他非法用途。还有部分区块链
[5]张广建.浅析中国外汇市场的现状及发展前景[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6(03):3-4.

项目打着“数据平权”、“数据自有”的名义,未经用户的充分授权或严重超出必要性原则,爬取大量数据,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6]苏锦堃.中国外汇市场的发展及方向[J].商场现代化,2010(32):210.

部分技术服务提供方、项目包装方、流量媒体、承销代投等,明知这些项目方通过ICO或者发币等方式大肆敛财、非法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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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此,某些币圈的微信公众号被封杀,都算运气好的,如果深究,难免会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鲜某作为上市公司A公司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将上市公司资金用于个人营利活动,致使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鲜某通过控制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以及信息披露的内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且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对鲜某应当两罪并罚。遂结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2015年间,被告人鲜某作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个人决定启动公司名称变更程序。A公司更名为C公司过程中,鲜某控制了A公司信息的生成以及信息披露的内容,且信息披露的内容具有诱导性。同年4月30日至5月11日间,鲜某通过其控制的证券账户组,买入A公司股票共计2,520万余股,买入金额2.86亿余元。5月11日,A公司有关名称变更的公告发布后,股票连续涨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