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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深度好文」外汇交易平台涉罪之问题研究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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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晓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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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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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1日,金华中院对罗某某、龚某某、贺某某等人的操纵证券市场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涉及三十余人,在证券行业内产生了不小的震动
但我国法律对于该类机构并不认可,该类机构涉嫌非法经营行为。
更重要的是,在该案中提供配资资金的中介方龚某某被认定为主犯之一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少朋友来问笔者,为何以前的操纵证券市场刑事案中配资方
第二类:表面按照正规的外汇经纪商模式进行运作,但实际上却没有任何风险管理能力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平台完全与客户进行“对赌”,吃客户头寸。该类平台也会涉嫌非法经营行为。
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这次则不然,在业务过程中又有哪些应该注意的呢?笔者就此作如下简要分析:
第三类:没有任何外汇经纪商资质,也没有任何相关经验,纯粹是利用个人对外汇市场知识的缺乏,以快速赚取高收益为诱饵,不断发展新客户加入,目的就是要骗取客户保证金,实质是庞式骗局。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他们自设盘面,通过修改后台数据,让投资者短时间内营利,再诱使投资者继续大额投入,后让投资者瞬间亏光。投资者所投资金直接转给个人或者个人控制的空壳公司账户内,并没有进行外汇投资。
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认定共同犯罪后,再根据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的不同区分主犯与从犯。所以,配资方是否被认定为
这类平台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
就罗某某等人的案件而言,央视财经等媒体报道的信息中如下表述“经办案人员查实,配资中介龚某某手下有几十个账户,每个账户金额几十万到几千万不等
三、外汇交易法律法规
他以1:4或者1:5的比例为罗某某提供配资,收取高额保证金后,按照罗某某的要求,操作这些账户的买卖。”笔者相信在双方长达1年(2017年5月-2018年7月)
外汇交易行为是否涉罪,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有着清晰的界定,主要包含在以下法律法规之中:
合作期间内,应该还留了不少沟通记录,再加上另外同案犯的指认,足以证明其明知是操纵证券行为而共同参与。与本案雷同的还有一起2019年的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行政处罚案件,该案中配资中介同样被认定为市场操纵的行为人,从证监会的认定依据看,以下几点为配资方被认定为市场操纵的行为人关键点:知晓操纵证券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从上述两起案件中,我们大致可以推断出配资中介可能被认定操纵证券的风险点:明知盘方操纵或者应当知道在操纵、提供大量账户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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