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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深度好文」外汇交易平台涉罪之问题研究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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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晓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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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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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爱俭,邓黎桥.中央银行外汇干预:操作方式与效用评价[J].金融研究,2016(11):15-31.
的个人信息。亦通过所谓“糖果空投”等方式,获取大量用户个人信息,然后转手倒卖或用于其他非法用途。还有部分区块链
[5]张广建.浅析中国外汇市场的现状及发展前景[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6(03):3-4.
项目打着“数据平权”、“数据自有”的名义,未经用户的充分授权或严重超出必要性原则,爬取大量数据,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6]苏锦堃.中国外汇市场的发展及方向[J].商场现代化,2010(32):210.
部分技术服务提供方、项目包装方、流量媒体、承销代投等,明知这些项目方通过ICO或者发币等方式大肆敛财、非法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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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此,某些币圈的微信公众号被封杀,都算运气好的,如果深究,难免会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鲜某作为上市公司A公司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将上市公司资金用于个人营利活动,致使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鲜某通过控制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以及信息披露的内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与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其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且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对鲜某应当两罪并罚。遂结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5年间,被告人鲜某作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个人决定启动公司名称变更程序。A公司更名为C公司过程中,鲜某控制了A公司信息的生成以及信息披露的内容,且信息披露的内容具有诱导性。同年4月30日至5月11日间,鲜某通过其控制的证券账户组,买入A公司股票共计2,520万余股,买入金额2.86亿余元。5月11日,A公司有关名称变更的公告发布后,股票连续涨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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