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案例分享」一起诈骗罪成功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2-21 | 24109 次浏览 | 分享到:


被告张某是受将王某某的委托用其转入帐户的钱购买骏网公司的游戏点卡,后销售变现。按此情况,被告张某不构成共同诈骗罪,如有证据证明张某明知被告王某某让其变现的游戏点卡是犯罪所得的,被告可以构成销赃罪。同时卷宗现有证据也证明不了被告张某分得赃款23万元。所依据的是两名被告在聊天记录中关于分钱的文字,没有其他有力的证据间接认证。网上聊天随意性很大,它不是协议,在绝大情况下是不能当真的,被告张某也未当直,如当真的话,此款可能早已使用或转移,客观上被告也未动此款,按委托人的要求分批转给了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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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部分在得知是赃款后全部退给受害单位。如按聊天记录,被告王某某只能分到40万,但王已提53万元,也未表示余下的23万不提走,余款存在被告张某的卡上,并不能推断出就属张某所有的结论。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张某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张某不构成诈骗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实践中认定难点。在具体案件中,被告人、辩护人普遍倾向于将普通诈骗往合同诈骗的方向辩解、辩护。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比普通诈骗罪高
此时的Z,并没有意识会涉嫌诈骗,决定接下这份兼职。万万没想到,这一决定却让他陷入了万丈深渊。
如甲通过打借条诈骗乙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万元,如对甲的行为认定为普通诈骗,那么甲的行为已达到3000至10000元的立案追诉标准,可构成诈骗罪;但如对甲的行为认定为合同诈骗,那么因诈骗数额未达到合同诈骗罪2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二是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合同诈骗罪的加重法定刑明确适用标准,各地司法机关往往采取保守态度,将数额巨大,甚至数额特别巨大情形仍然按照数额较大情形处理,造成重罪轻判的现象比较普遍。鉴于上述情况,有必要对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要点和适用冲突展开分析。
2020年8月,Z因涉嫌诈骗,被网上追逃,并被上海警方上门,从福建带走。
从立法渊源看,现行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系在199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6解释》,现已废止)的基础上形成的。鉴于当时我国市场经济刚刚起步不久,大量利用经济合同实施的诈骗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发展秩序,《1996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后1997年刑法修正时,立法机关考虑到合同诈骗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犯罪必须发生在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