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案例分享」一起诈骗罪成功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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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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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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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落入网络兼职陷阱,涉嫌诈骗跨省抓获 自己挂帐又怕别人发现,所以才让我帮忙。”从二被告人供述中可以证明,被告王某某是通过倪雪知道骏网平台漏洞和骗钱方法,是独自完成虚增76万元诈骗行为的,为了销赃才找被告张某帮忙,王某某并没有告诉张某骏网币是诈骗所得,被告张某没有与王某某共同预谋共同实施虚增骏网币的行为。3、被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网上聊天记录内容不能证明张某诈骗事实存在。我国刑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有罪判决的案件,证据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做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 2020年2月,正值新冠疫情严重期间,全国人民宅在家中为社会做贡献,Z也不例外。但是想到每月的房贷,孩子的培训班,Z实在坐不住了。为了养家糊口,Z想尽办法能够在疫情期间赚点钱补贴家用。Z在上网看看有没有什么机会时,正好逛到贴吧,偶然发现一则招聘兼职的贴子: 能排除其他可能。最近最高人民法院肖阳院长在全国法院审判会议上,又进一步重申了这一原则,强调疑罪必须从无。从本案看,公诉机关认定被告张某为王某某将骏网币转成现金的事实是存在的,二被告对此无异议,卷宗内网上交易记录和汇款凭证都可证明。但缺少能够充分证明张某事先与被告王某某合谋虚增利润进行诈骗或明知被销售的骏币是被告王某某诈骗犯罪所得的证据。只是根据二被告网上聊天记录内容认定。从聊天文字内容上看,没有直接反映出被告王某某告诉被告张某委托其变现的骏币是诈骗所得,两人只是说明这事不能让骏网公司知道,有风险 日结兼职,躺着就能赚钱。 但并没说是违法风险还是犯罪风险,因一般情况下,骏网公司内部员工不允许持有本公司骏币,但持有的话并不等于犯罪所得。被告王某某供述是在其已完成虚拟76万元利润后,因被告张某客户多才让其销售换成现金的,事先并没有告诉张骏币非法来源。如公诉机关以聊天记录为证据证明被告张某参与共谋共同实施诈骗,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4、张某帮助被告王某某将骏币转化为现金行为,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 突然出现的兼职贴,仿佛一根救命稻草,他抱着试一试的心态,与发帖者进行了联系。
认定张某分得23万元证据不足。起诉书认定:“2005年11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公主坟小区1号楼4单元602室其租住地,利用北京骏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交易平台漏洞,采用虚报商品利润、自买自卖进行虚假交易的手段,欺骗骏网公司在其帐户内虚增资金人民币76万元,后将该笔虚增资金转入被告张某使用的帐户,被告人张某将上述虚增资金全部用于从骏网公司购买游戏点卡,后销赃变现,并分得赃款23万元。”上述认定可以说明,被告张某并没有参与和与王某某共同实施诈骗行为,诈骗的全过程是王某某独自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