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薇律师诉讼团队又一力作」涉“港股通”内幕交易的准据法适用问题研究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2-02 | 12122 次浏览 | 分享到:


比如,某消息在公布之前,已经被权威媒体预测或通过内线予以透露,网上、论坛上也有大量的相关讨论。某投资者从这些渠道知悉该消息后,又偶然从该内幕消息知情人处予以确认,并据此进行了股票交易。在大陆的法律法规中,只要该消息符合《证券法》规定的17种内幕信息类型之一,或者由证监会判断属于“重大事件”、“重要信息”,那么该投资者的购买行为即可认定为内幕交易。


而在香港,需要由指控机关对该信息的“非公开性”、“重要性”予以论证,根据实际情况,很有可能并不构成内幕交易。


当然,也存在交易行为在香港认为是内幕交易,在大陆认为不是的情况,无论是哪种情况,由于两地认定标准不一,势必会出现不公平裁判的现象。


四、涉“港股通”内幕交易犯罪的法律体系构建


(一)现阶段大陆涉“港股通”内幕交易犯罪处理建议


香港市场实行证监会和联交所双重监管,数据双重备份,“港股通”中内幕交易行为一旦发生,香港方面能第一时间发现异常,并进行处理。但“港股通”的操作者一般位于大陆,存在内幕交易行为被大陆有关部门首先发现的可能。一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势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大陆法律目前对于涉及港股通的内幕交易案件的法律适用并没有明确,人大立法层面缺位,两高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强行对涉“港股通”的内幕交易案依照大陆《刑法》、《证券法》进行定罪处罚,势必违反《刑法》第三条所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鉴于目前大陆标准不能适用于涉“港股通”内幕交易刑事案件,该类案件应当按照无罪处理,并将查实的材料通过司法协助渠道转至香港证监会,由其调查认定是否属于犯罪。


(二)大陆单边立法体系构建


单边立法模式,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制定或者修改本国或地区法律以适应域外证券监管合作的要求,由本地法律提供域外证券监管合作的法律依据,以此达到证券跨境监管合作的目的。


根据上文分析,大陆证券法律仍然存在诸多不完备的地方。目前想要在两地建立统一监管法律法规、确立统一监管标准还有难度,因此通过单边立法模式完善大陆证券法规,以促进两地更好的实施跨境监管合作,在现阶段比较切实可行。


因此,当务之急就是构建大陆单边立法体系,通过采用单边立法模式协调两地监管合作,对各自证券监管机构予以相似授权,使得双方在监管合作中不断扩大协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