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序号 | 名称 | 具体条款 | 备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一百八十条 | |
2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全文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第二条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 法律适用 内幕信息 内幕知情人 |
4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 第八十五条 | |
5 |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 | 全文 | |
6 | 上交所、联交所、中国结算、香港结算签订的《沪港通四方协议》 | 第6条 | |
7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2014、2016 | “三(一)” | |
8 |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 | 第三条 | |
Copyright © 2019-2027 由上海法蟒咨询提供技术支持
www.yuefapai.com/,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 律师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 沪ICP备190129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