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到底按照收盘价还是最低价来计算?我们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同样应当从利益归于被告人角度出发,按照最低价计算。
7,单位行为之辩
单位犯罪顾名思义,必须要单位集体意志决策,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实践中,内幕交易都因为隐蔽性、私下交易等情况,而不构成单位犯罪。
但笔者在代理的一起内幕交易案件中,因为公司的总经理兼基金经理,公司章程中、股东证言中均认可了,公司授权其进行投资决策。那么当事人的行为就代表了公司,最终被认定为单位犯罪。
一旦单位犯罪能够认定,当事人的刑期即在5年以下,罚金也由单位缴纳。
辩护中,主要是从相关人员在单位中的地位、作用,其所做的投资决策是否能够代表单位意志,收益是否归单位所有等方面进行辩护。
8,法律适用之辩
这类问题一般不会出现,但随着我国金融创新的国际化发展,陆续出现了“港股通”,目前还在研究开通纽交所与上交所的互通机制等等。陆续涉及跨区域、跨境的内幕交易案件也将会出现。
笔者代理的“全国首例涉港股通内幕交易案”中,大陆居民通过这些互联互通机制购买境外股票,就存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空白。
目前《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来看:“内幕信息”“内幕知情人员”需要《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来具体认定。能否适用《证券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来对境外上市的股票的“内幕信息”“内幕知情人员”这些犯罪基本要素进行认定?
很明显,是不能生搬硬套的。首先,《证券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均明确,适用境内的股票、期货。其次,因为境内交易市场、经济体制、法律规定等与境外的市场、经济体制、法律规定等均不同。没有一个共同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那么,在目前立法及司法层面均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情况下,根据《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应当按照无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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