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能否用于论证会各专家的意见还是比较一致的,那就是——不能!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高管內幕交易-內幕交易罪的构成认定涉港股内幕交易中的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的认定
延伸阅读:
1、《证券法》能否认定香港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从全国首例“港股通”内幕交易案谈
2、内幕交易罪辩护指南
陈晓薇律师简介:
盈科高级合伙人,盈科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上海市律协刑事合规研究委员会委员
另一方面,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的突破,是否会出现认罪认罚制度的崩坏、“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失去意义(寒蝉效应)。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碰到检察官起诉量刑也没什么,因为其本身的职权就是代表国家追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责任,即使检察机关抗诉了,即使提出了加重的意见,还可以进行辩护,法院未必会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但是,当检察官所提出的意见被突破,取而代之的是审判者!本应该站在中立视角的裁判者提出的意见呢?辩护还有意义吗?因为裁判者一定会尊崇自己的内心确信,做出符合自身价值取向的判决,这就是一个确定性的风险。
当“认罪认罚“不再从宽,或者刑事的契约不被遵守时,这种制度还会被遵守吗?从控方的视角看,当量刑建议可以随意推翻,检察院还会认真推进“认罪认罚制度”吗(因为检察官或者说司法工作人员不是极致的完美主义者)?如果,作为认罪认罚从宽的主导者——检察院都不愿意积极履行“准裁量权”,那真碰到错案该如何自处?失去程序内的纠错机会,就会加剧程序外的权利主张,比如上访或者暴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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