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1日】准备《刑事案件办案技能及风险防控》的培训内容
发布时间: 2019-11-11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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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薇律师介绍:
盈科高级合伙人,盈科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

诉判同原则是指法院审判受起诉的制约,不能超越起诉事实,[④]不能将审判随意扩大到起诉人未起诉的事实。换句话来讲,这其实是,“不告不理”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虽然诉判同一原则,在理论上有诸多学说,但是基本达成共识的是,对于控方所谓的诉判同一的事实同一,是在基本事实达成一致,在基本事实一致的情况下,审判要受到起诉的制约。而在本案中,所体现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基本事实已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甚至都已经出现认罪认罚,被告人承认自身的罪行与事实),二审法院对“非基本事实”(“ 但明知撞人,自动投案后辩解"意识恍惚,没有意识到撞人,感觉车的右前轮轮胎震动了一下",属于不如实供述”[⑤]),造成突袭裁判的效果,实质上是违背了诉判同一原则的。
实体正义只有放在程序的框架下去追寻,才具有稳定性,才能避免人为的随意性,才能确保真正的公正。在本案中,法官代行检察官的职权,实质上是触碰了刑事诉讼审判中立、诉判同一的红线,因为这不是在破坏了一个原则,这是颠覆整个现代司法制度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