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对笔地上流淌、经抛光后产生的剥离物随意堆砌,严重污染环境。截至案发,国明分公司收购处置废旧油桶盖合计20000余吨,该部分废旧油桶盖及抛光过程中产生的剥离物、生产的铁块均为危险废物。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国明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开设的国明分公司无
4,交易异常之辩
“交易异常”的情况属于充分条件,缺之则不构成犯罪。“交易异常”主要是从账户的开撤、资金的变化、买卖时间与敏感期的契合度、交易与平时操作及基本面的背离等进行综合评判。
【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公司于2016年5月由沈龙兴出资购买了撕碎机、球磨机,开始回收废旧油桶盖及破碎的油桶铁块,其中破碎的油桶铁块系从海宁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孙铁海处回收,约40%的铁块因仍残留有油漆等物质,需经抛光机抛光后出售给钢厂,其余的直接出售给了钢厂。其知道装过油脂、涂料、溶剂、油
“异常”的参照标准是“正常”,如果操作手法、建仓持仓、买卖交易等一以贯之,则不构成犯罪。所以,就需要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的交易并非异常,而是符合自己一贯做法的“正常”。
【逮漆等物质的废旧油桶需有特殊资质才能回收,但考虑油桶盖上残留物较少,污染也较小,且有约30%的油桶盖是干净的,回收油桶盖利润较高,故开始开展该业务。抛光机作业后留下的残渣堆放在公司场地上,未做特殊处理,每天至少处理二、三十吨油桶盖及打碎的油桶。公司里李国明占股85%、沈龙兴占
5,正当理由及正当信息来源之辩
实践15%,其与沈龙兴每月领取固定工资5000元。李国忠负责联系业务,按照每吨10元提成;李阳与沈龙兴的儿子沈某负责过磅,李阳也联系部分业务,并领取每月固定工资5000元及每吨10元的提成。2.被告人沈龙兴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于2016年3、4月入股国明分公司,占股15%。公司主要收购废钢、油桶盖、
正当理由,主要是从当事人自己的执业经历、过往业绩等方面来综合判断。这里也需要当事人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比如,如果当事人是机构人员,则可以提供自己对于该股票的跟踪、研究记录,可以递交自己在公司内部或者对外公开的买入评价研究、较为详细的投资计划以及投资合同等,也属于“但书”情况,不构成犯罪。
根据火烧料等,收购的油桶盖至少有一半残留有油漆、油渍,部分油桶盖是厂里生产的次品。其曾做过收废钢业务,知道含有易燃易爆、化工原料的金属不能收,但其听李国明说油桶盖可以收的。为了处理油桶盖,在其入股后公司购买了撕碎机、球磨机,将桶盖撕碎后再通过球磨机撞击碾压,把油漆、油渍撞击剥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