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的“质”与“证”(下)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19-04-29 | 8280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其他案卷内类似证据如何质证?

主要有案发经过、抓捕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工作记录、技术侦查等。

案发经过:主要看公安机关立案是否合法。我们目前代理的一个案子,因为民事纠纷还在民事法院审理中,公安机关就进行了刑事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民事案件尚在审理中,如果认为构成刑事犯罪需要立案,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但本案中并没有相关批准的材料。所以,本案公安在立案方面存在违法或者瑕疵。

抓捕经过:主要是看当事人有没有自首情节等,同时也可以看到是否存在立功情节等。

情况说明、工作记录:这些在实践中大量应用,但并没有被法律明确证据类型的证据如何质证?并没有一概而论的质证意见,仍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们代理的一个案件中,公安使用大量的情况说明、工作记录来弥补证据取证上的漏洞或者弥补无法提取的证据。这种情况,我们需要提出来,本来可以通过法定证据形式固定的证据,就应当通过法定形式提取,而不是侦查人员一个情况说明、工作记录就能替代的。

技术侦查:主要看是否经过批准,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必须要使用技侦手段侦查等等。使用过程中是否侵犯人权等。

 

十一、刑事证据中“为我所用的证明”


侦查卷中的很多证据,我们要一分为二的对待。

首先,我们要把证据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另一类是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我们要想方设法打掉,或者削弱其证明力,使其待证的事实不能成立,或者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我们要善于利用。侦查案卷中往往有很多对我们有利的证据,要善于发现和归类,最后灵活利用。

这里跟大家分享一个阅卷的小技巧,我们所有案卷均会打印成纸质案卷,阅卷我也喜欢阅纸质的。对于当事人不利的证据,我用红色的笔和贴条贴起来,对于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我会用绿色的笔和纸条贴上。这样,哪些是有利的证据,哪些是不利的证据,一目了然。

其次,要善于用辩证的方法来看待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善于发现其中为我所用的部分。我们在代理案件过程中,碰到很多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但就是因为发现了其中可利用的部分,巧妙的加以利用,最后案件达到比较好的辩护效果。


因为时间关系,本次讲座相对比较粗,其实每一个项下都可以作为一个专题来分享。期待下次有机会再与各位同仁一起分享,共同提高。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