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介绍
案例分享
律师动态
15021383831
(微信)
刑事证据的“质”与“证”(上)
来源:
|
作者:
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19-04-23
|
5189
次浏览
|
分享到:
有时候公诉人不按套路出牌,证据卷中的证据并不会都出示。我们内幕交易的案子,其中有一张比对表,我当事人的行程与一个手机的基站做的匹配表格,我们花了大量的时间精力研究基站等,对该张表也做了近一页纸的质证意见,结果公诉人当庭并没有出示。制作证据目录表很重要,但又不能乱做,是要依据刑诉法司法解释64条来做,公诉人出示证据也是按照这个框架和顺序来的。
原创文章,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查看全文 »
上一篇:
刑事证据的“质”与“证”(下)
下一篇:
「2019年第5起二审翻案」陈晓薇律师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