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的“质”与“证”(上)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19-04-23 | 5188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最近代理的这个案子就是,起诉意见书中讲到,我的当事人某1给到某2几百万,进行内幕交易。后来,这几百万根本就没有办法查实,从哪里来的,怎么运输的,在什么地方给的,现在何处等等都没有任何证据能证实。检察院后来也没有就几百万事实进行指控。但在开庭的时候,法官突然提出几百万的事情,但最后也并没有再把该几百万作为法庭的调查要点,但可以看出,法官明显是被这些不具证据能力的证据污染过的。

      证据能力,也就是合法性如何来审查,我认为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审查判断:

1.取证主体是否具备合法性?

取证主体:负责调查取证的机关必须要有管辖权,负责调查取证的人员必须是侦查人员,负责调查取证的人员必须满足数量要求。辨认没有2个侦查人员主持的,讯问人员少于2人的,鉴定人不具鉴定资质、鉴定机构超出鉴定范围等等。这些主体的问题,直接决定了证据能否被采信。

2.证据表现形式是否具备合法性?

证据表现形式:证据收集时间地点是否载明,主持证据收集活动的侦查人员,如笔录的制作人、见证人、物证的持有人、扣押人等等是否签名,证据收集制作固定保全运输送检等过程是否合法等等。

3.取证手段是否具备合法性?

取证手段:“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非法证据是严重侵犯公民人权等宪法权利取得的证据,所以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4.法庭调查程序是否具备合法性?

法庭调查程序:不用多说,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都要在法庭上出示,经过举证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否则,可以成为二审发回重审的理由。

 这里大致跟大家讲下,后面对于具体的证据类型会有更加具体详细的质证讲解。

2 证明力

      指某项证据能够证明某项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能力,某项证据能够证明多大程度。证明力问题,其实就可以对应到真实性和关联性两个方面,需要法官根据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来做出认定。

      举个易懂的民事案例,上周张晓磊律师办理过一个离婚案件,男女双方在法庭上吵的很凶,女方一直指控男方你不关心我,不照顾家庭等等。这种情况,如果是一个大学刚毕业的法官来看,依据他的生活经验,他可能会觉得已经这么吵了,夫妻感情肯定破裂了,判离。但如果是一个有丰富生活经验的年长法官,根据他的经验,这两口子还能吵起来,说明感情没有破裂,真正感情破裂的,肯定就是懒得跟对方多说一句话,所以这次不判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