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如果要强调某一证据的话,辩论阶段可以再次提及强调。除此之外,辩论阶段是仅就能否构罪、构成何罪、法律适用、量刑如何等问题进行概括性的陈述。
3 目前审判过程中的“你不质、我不理”的现状
很多判决中都出现了你不提我不理的情况。之前我们团队在写非法经营的文章的时候,我们需要对每一种非法经营行为列表,其中就找到了非法经营外汇业务,竟然没有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我觉得不可能,所以查找判决5年以上的案例,竟然有相关判决。不找不知道,一找吓一跳,竟然有两份完全相反的判决。一份是直接说情节特别严重判处7年有期徒刑,另外一份则说明因为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对情节特别严重做出明确,所以根据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判处了3年有期徒刑。这两个判决都是2017年、2016年的。
我们都知道,今年2月份左右,才出了非法经营外汇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司法解释。再一看判决书,这个案件里面,律师提出了相关问题,而上个案件中律师并没有注意到。所以,指望法官发现问题,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是很难的。必须自己发现问题,指出来,并说服法官。
二、质证的目的是什么?
专业律师做任何事情之前,首先就要搞清楚到底我们做一件事情的目的是什么,只有搞清楚了为什么要做这件事情搞清楚了,才能有的放矢,不浪费有限的子弹。我们心里一定要明白,我们对证据质证是为了:
1.将该项证据排除掉
2.削弱该证据的证明力
3.发现该证据中为我所用的方面,加以利用
三、证据有哪些属性?
传统的观点认为,质证即是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发表意见。但传统的三性观点不足以将证据的属性概括完整。我们同意陈瑞华教授提出的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属性。
1 证据能力
根据陈瑞华教授的观点,他认为证据能力其实就是对应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具备证据资格的条件。对于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法律规定上会确立一种排除性的法律后果,否定其法庭准入资格。
在英美国家,对于不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在庭前就要排除掉,不能让陪审团看到,以免污染陪审团。而我们国家,现行的诉讼法规定的是全案移送制度,即不管什么证据,都会移送到法院,法官看完之后,再确定是否排除,但往往即便排除了,法官及陪审人员也已经被该非法证据污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