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非法证据排除的注意要点
背景介绍
我国先后主要有三部法律、法规明确排除非法证据:
2010年5月30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非规定),该《排非规定》不仅明确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还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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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以及五十八条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给予了明确,并对检查机关发现非法证据应当主动排除,对于辩护人等可申请法院排除,在操作程序上进行了规定。但遗憾的是没有规定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做出如何处理,只规定了法庭可以视情况做出依法处理。
2017年6月27日,两高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严格排非规定》)。《严格排非规定》相对于前两部排非规定而言,更加具体、操作性更强,被誉为“史上最严排非规定”。对于刑辩律师而言,工作空间更大、工作内容更加丰富。
如何利用好《严格排非规定》,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为嫌疑人争取利益和自由的最大化,成为每个刑辩律师应该思考的问题。笔者将结合理论研究和多年的实务操作,提出以下注意要点,仅供律师同仁们参考:
一、排非程序的启动——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严格排非规定》第二十条进一步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二十四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未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不予受理”。
基于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排非”程序中虽然不用承担举证责任,但仍需尽到“争点形成”责任,即需要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材料; 若辩护方仅仅提出“排非”申请而不能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完成“争点形成”工作,将遭遇“闭门羹”而无法启动“排非”程序。因此,律师寻找非法取证的线索和材料,使法官对取证合法性产生怀疑,成为排除非法证据的关键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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