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起诉讯问材料:嫌疑人一般更容易在逮捕和起诉提出之前的讯问中遭受刑讯逼供——通过法院向检察院调取提批捕讯和公诉讯形成的笔录材料。
衣物:衣物上是否有血迹、污渍或者体液等——自行保存开庭前提交法院或者申请驻监所检查室人员进行提取。
入所体检表、就医用药登记:可得知有无刑讯逼供受伤就诊的情况,或者病重用药期间提审的情况——可申请检察院或法院向看守所调取。
看守所监控录像:嫌疑人在监控录像下展示身体伤痕情况下,看守所的监控录像可以证实——可申请检察院或法院向看守所调取。
伤痕拍照:律师会见时,发现嫌疑人身体有明细伤痕的情况——可申请驻所检察室人员拍照调取。
同监室人员证言:证明嫌疑人身体有伤或者有疾病时提审——申请同监室人员出庭,申请法院调取证人证言。
二、排非的最佳时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检察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五十七条规定,在法庭调查的过程中,公诉人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据此检察机关承担着证据收集合法性证明的举证责任。
这两个阶段提出排非申请往往容易被忽视。有的律师不知道可以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排非申请。有的律师不愿意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认为检察机关是控诉方,承担的指控犯罪职能,不具有中立地位,如果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排除的证据,检察机关可能对证据进行补充或者补正,或者予以删除重新制作,在法庭上失去辩护理由,同时影响辩护效果。
但是,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当被告人和辩护人对公诉方提交证据提出疑问时,公诉人就必须对其提交的证据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必须在法庭上拿出有力证据来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如果公诉人在法庭上证明不了证据的合法性,该证据就应当被排除,也将面临公诉失败的结果。
实践中,检察官个人负责制度的不断推行,他们也不愿意承担工作失职的后果。他们更愿意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就能够把非法证据给予排除。这两个阶段提出排非申请,需要律师做足工作,将非法证据的线索、材料,非法证据如果被排除,整个案件的定罪量刑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影响等以书面形式向检察院承办人员提出。此外,还需要律师当面与其沟通,通过对话形式,让承办人员简单清晰地了解非法证据情况,说服承办人员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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