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非法证据排除的注意要点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17-10-24 | 503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严格排非规定(征求意见稿)》之所以出现疲劳审讯的认定,就说么其得到了绝大多数的认可,是两高三部最原始的意思表示。律师在代理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如果遇到符合疲劳审讯的非法证据,可以也应当提出排非申请。


五、超期羁押押收集的供述是否排除?

《严格排非规定》第四条仅规定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供述要排除,而未明确采用超期羁押获取的供述是否排除。在《严格排非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中曾明确规定: “采用非法拘禁、超期羁押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但最终“超期羁押”一语从条文中被删除。其实很简单,看看《严格排非规定》第四条:“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所以,超期羁押只要认定为非法拘禁,所获取的非法证据就应当被排除。

实务中已有相关案例,在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情况下,公安负责人仍然将嫌疑人羁押,被控非法拘禁罪。律师在代理排非过程中,应该灵活解释法律条文,而不是只看法条规定,机械适用法律。


六、重复供述能否被排除?

《严格排非规定》第五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上述规定是对于重复性供述的例外情况,即换侦查人员、换讯问机关后如果还是重复性供述,就应当认定。

作为律师,我们应当深挖重复性供述的原因,如果重复性供述是在前次非法取证的威慑下,嫌疑人基于前次非法取证的恐吓、诱骗等,即便更换人员、更换机关仍不敢如实供述的,也应该提出非法证据排除。


七、律师应尽说明、说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