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如果后续同意将财物给到行为人,行为人虽取得货物,但是被害人并非因为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诈骗行为与取得财物之
案例:
如果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合同诈骗的实行行为,被害人发现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后,决定不将财物给到行为人,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
晏某犯合同诈骗罪二审
对比先行行为诈骗和介入因素,如果介入因素对被害人实际损失产生的作用,大于先行行为即诈骗被识破的作用,那么,诈骗行为与取得财物
(2014)长中刑二重终字第00776号
从犯罪数额出发拓宽合同诈骗的罪轻辩护思路,可以要求以被告人实际诈骗所得为依据结合被害人实际损失综合认定诈骗数额,可以从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出
案情简介:
在前面的套路贷系列文章中,我们提到套路贷不是一个在立法中明文规定的的罪名,而是为了抑制假借民间借贷之名的侵犯财产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打击
2008年11月至2010年4月期间,以晏某为法定代表人的中创公司先后与多家建筑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合同标的均为甲高标准厂房及其附属工程,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达10多万平方米,并分别收取罗某、郑某、刘某乙、程某、高某等人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60万元。但是,由于招商最终未果的客观原因,导致发包的工程项目不能进行,收取的保证金仅退还11.9万元。
以此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黑恶势力,指导各地实务工作,确定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本文将针对套路贷案件中公诉方经常认
判决结果:
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工作中必须按照《刑法》的规定,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一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才能定罪量刑。作为司法解释的
上诉人晏某无罪。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是不能创设犯罪构成的,司法机关也不能简单认定行为有“套路”就构成诈骗罪,也不能借助套路贷的概念而不
辩点7 诈骗数额之辩
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罪,首先要明确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诈骗罪的犯罪客体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藏真相的欺骗方
合同诈骗罪属于数额犯,数额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既未遂并存且分别构成犯罪的应当贯彻择一重处的原则,不能以犯罪总数额或者一概以既遂数额确定法定刑幅度。
法,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次需要清楚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
第一,对于未遂部分,先进行是否减轻处罚的评价,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第二,与既遂部分比较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将未做评价的既遂数额或者未遂数额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那么,在既未遂并存且未遂部分重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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