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相对方产生(或维持)错误认识→相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最后,在所谓的“套路
这个问题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比较常见的是,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仅适用于未遂部分,不适用于整个犯罪。因此,先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进行比较。
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但借款人是否产生错误认识并因此处分财产这一点值得推敲,同时借款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也需要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另外,合同诈骗罪涉及的数额大致包括:合同标的额、犯罪所得额与犯罪造成的损失数额。在区分既遂与未遂之后,对于未遂犯,合同标的额可以作为定罪依据,被害人交付的财物数额只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而对于既遂犯的数额认定,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其犯罪动机产生的时间,并结合其实施犯罪的方法、手段及结果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据此又能得出一个辩点,即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从合同签订时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那么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之前的金额应当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
现在我们结合套路贷的常见模式进行分析,套路贷案件中的行为人往往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他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服务
下列案例中,二审认为:一审判决根据诈骗既遂的30万元确定法定刑幅度后,并未将未遂部分的70万元在量刑过程中进行评价,因此有失妥当。二审对未遂部分评价后,认为尽管一审法院未评价未遂部分确属不当,但量刑总体上适当,故裁定维持原判,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费”等虚假理由收取“砍头息”、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若行为人履行了上述行为,在借款人已经识破行为人的 “套路”时,且借款人明知“保证金”“
规”“服务费”导致利息过高或借款协议上的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不符,但是出于个人经济原因,仍然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借款并自愿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
案例:
付事实,那么此时借款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建立的法律关系是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并未产生错误认识,即不构成诈骗罪。根据《民法典
王某某合同诈骗案
》第146条的规定,只有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是说在套路贷案件中,只有借款人因行为人的欺骗陷入错误认识,
《刑事审判参考》第1020号指导案例
行为人与借款人是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借款,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虚假的无效的,此时行为人占有借款的人财产是不存在合法依据的。综上,
案情简介:
在套路贷案件中,往往存在借款人违约,出借人通过“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等方式建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若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但是借款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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