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9日,被告人通过使用伪造的户口簿、身份证,冒充房主王叶芳(被告人之父)身份的方式,在石景山区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古城公园店,以出售石景山区古城路28号楼44号房屋为由,与徐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100万元,并当场收取徐菁定金l万元。同年8月12日,王新明又收取徐菁支付的购房首付款29万元,并约定余款过户后给付。后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王新明虚假身份被石景山区住建委工作人员发现,余款未取得。
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且对合同内容及违约方式明确知情,行为人没有恶意制造违约,而是按照与借款人合意生成借款合同中的约定认定借款人违约,行为人实施“
判决结果:
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等行为旨在实现债权,不宜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对转单平账过程中设立的借款协议内容双方都明确知情,则该合同是
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在合意之下产生的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宜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若行为人故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或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被告人上诉后撤诉。
阻碍借款人偿还本金和利息,则行为人主观上不是为了实现债权、获得借款本金和利息,而是为了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强迫借款人再与行为人设
辩点8 单位行为之辩
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但行为人对新的协议内容并不清楚,是基于错误认识签订的,则该债权债务关系是虚假,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合同诈骗罪不同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可以区分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的。
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在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尤其是高利贷)中均较为常见,但是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并不意味行为人和出借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有的地区单位行为的起刑点较高,如果被认定为单位行为,则很可能被认定为不构成犯罪。另外,从几个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也可以看出,如果认定单位犯罪,那么相关个人的刑期会相对较低。
在部分民间借贷中,签订虚假借款协议旨在规避《民法典》第680条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人往往会因为信
单位行为,顾名思义,从以下几点考虑辩护思路:
用不良无法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获得借款,且急需用钱,而选择配合出借人签订虚假借款协议,此时借款人对诸如对实际借得的本金及借款期限届满
1. 单位是否真实、依法成立。如果是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或者设立后主要从事违法犯罪的,则不认定为单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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