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案的主体必须是合同的相对方。这里的相对方并非民法意义上的显明相对方,而是实质上的相对方。如果是挂靠、借名等签订合同,同样也可以成为合同的相对方。
4日,A公司退回张借款30万元。张分别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归还剩余借款10万元、给付购车款10万元。而A公司认为,购车包含在借款之中,购车协议被严重
如果行为人使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并非虚构或冒用,而是挂靠或借用他人名义,那么一定要还原事实真相,找出相关证据证明这种做法已经得到了相对人的认可,也不是为了逃避履行义务。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一般的合同欺诈行为,存在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篡改购车协议后,同时要求对方归还借款10万元和购车款10
下列案例中,潘某某虽然没有建筑资质,以“环球公司”的名义承建了建设工程,但其主观上具有履行建设施工合同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履行建设施工合同的行为,因此不构成犯罪。
万元,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二种意见
这也是在预防刑事风险的企业合规中应当注重的问题,往往许多企业因为在签约时没有建立完整的证据链,而导致难以还原事实。
认为,张某与A公司是在合同订立之后执行中发生认识上的分歧,也就是对合同的解释上不一致,张某不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其篡改购车协议的
案例:潘某某合同诈骗再审案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
(2016)粤刑再10号
的财物的行为。”合同欺诈是指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追求利益为目的,在订立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
案情简介: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存在明显区别,主观方面,二者的故意内容、形式及产生的时间不同;客观方面,二者欺诈行为的种类、完成形态、行为方式、程
被告人潘某某没有建筑资质,以“环球公司”的名义承建了“东江御城”和“南开学校”建设工程,通过上述手段获取分包人押金263万元、保证金15万元、“借款”40.5万元、建筑材料款2638407.95元,施工价款2489626.75元。
度不同,侵害权利属性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然而,仅凭以上理论上的区别,很多时候仍然难以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区分开来。笔者认为,实践
判决结果:
(一)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非法占有目的”,这说明“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必备条件,要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存
Copyright © 2019-2027 由上海法蟒咨询提供技术支持
www.yuefapai.com/,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 律师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 沪ICP备190129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