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辩护指南「上」| 陈晓薇律师合同诈骗专题讲解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2-01-05 | 9330 次浏览 | 分享到:

合同诈骗100万判几年,合同欺诈行为怎么判刑,上海合同诈骗律师。

近期,陈晓薇律师团队代理了几起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案件,均取得了取保候审、缓刑判决的良好结果。

民事欺诈与经济纠纷的可能性。其次,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有观点主张借鉴《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此外,我们也接到许多企业家的咨询,均是因为合同纠纷演化成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传唤或拘留。在咨询的企业家当中,很多人稀里糊涂地被交易对手以合同诈骗罪报案,认为自己冤,但又说不出来冤在何处。有的人则从合同交易一开始就陷入到了被合同诈骗的圈套里而不自知。等到钱财两空时,发现没有留下任何证据,报案有门无据,欲哭无泪。

和《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两个司法文件,根据行为人行为推定涉合同类欺诈案件的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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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有效辩护「律师刑事辩护干货」


合同诈骗12万,已退脏并获取谅解书,能办理缓刑和取保候审吗?

占有目的之有无。[5]然而,笔者认为这并无必要,因为1997年刑法创设合同诈骗罪时已将前述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吸收概括。合同

经陈律师团队研究发现,如下图,自2001年至今,扰乱市场秩序罪是企业最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类别,而扰乱市场秩序罪的类别中近一半均是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条文已对相关行为类型进行了罗列,包括虚假的合同签订主体、以虚假证明或先履行部分合同方式掩盖行为人缺乏实际履行能力、收受财货后

逃匿、兜底条款四个方面。事实上,虚构主体和缺乏履行能力都必然导致合同履行的中断,兜底条款则是为了适应犯罪形式发展变化的需要。非法占有目的是规范层面形式化的构成要件判断,而合同履行可能性的判断则是民刑界分的实质标准。再次,需要区分收受

财物后逃匿行为与合同纠纷的逃债行为。前者是非法占有目的的表现之一,后者则是欲履行合同而不能的无奈之举。因此,对于涉合同

可见,合同诈骗罪是企业最可能出现的刑事犯罪风险。很多企业家为了企业的蓬勃发展,不断扩大企业的业务和规模,却因各种风险导致业务纠纷,被他人以合同诈骗罪为由报案,一旦公安认为罪名成立,便极有可能遭受牢狱之灾。

类诈骗案件中的逃匿行为需要综合考量,考察重点应放在行为人逃匿前是否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以及行为人逃匿后是否积极为继续履行合同作出努力;

我们认为,很有必要将我们的办案经验总结出来,分享给大家,以便经济活动之前就能起到预防和警戒作用。

所谓合同欺诈包括合同民事欺诈和刑事意义上的合同诈骗。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或误导对方基

本期原创文章,陈律师团队将我们的办案经验总结升华,提炼出来,以干货形式分享给大家。

于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达到欺诈的目的。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之间主要是主观目的、欺诈内容与手段、欺诈的客体、法律

我们发现,许多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企业、个人,明显是陷入了经济纠纷,所谓的“被害人”往往是为了实现民事债权,而意图通过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手段解决民事纠纷。而有的当事人则明明是被合同诈骗,却不自知,也不懂如何去准备证据材料,进行刑事报案。

后果、适用法律、客观表现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根本区分在于:合同诈骗罪是利用签订、履行合同而无对价地占

所以,本文主要是针对前一种情况,即作为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如何应对。作为被害人的情况,我们将专门出一期公众号文章讲解,敬请关注。

有他人财物;而民事欺诈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欺诈方法,谋取非法利益。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文主要讲解清楚如下5个问题:

罪的主观心态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认定主观心态,不仅仅考查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还要考查非法占有的目的。虚构手段必然

1. 合同诈骗罪及其构成要件解构;

是直接故意,但是非法占有的心态则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合同签订时往往二者都体现为直接故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非法占有的心

2. 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情况;

态则往往可能是间接故意。这种心态在一些“借鸡生蛋”“空手套白狼”的合同诈骗案件中是较为常见的。再如,张某谎称有大量煤炭需要

3. 合同诈骗罪的十大辩点归纳(结合相关案例);

售,李某为提取好处费在明知张某可能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联络多人,介绍给张某签订借款协议或供煤合同。该案中,张某对合同财物具有直接占有的

4.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

故意。从证据上看,李某与张某并未有明显的诈骗共谋,无法认定二人为直接故意的共同犯罪。但李某为了获得高额提成,不管张某有无偿还他

5.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人借款或供应煤炭的能力,对危害结果持有的是一种放任态度。关于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只能发生在非法控制公

(注:本文篇幅较长,因此分上下两篇,下篇将于近日为大家推送。)

私财物之前,合法控制他人财物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应构成侵占罪。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行为人必须要么使用欺骗手段使被害人

一、罪名解析

“自愿”交出了财物,要么在合法取得了财物后,继续使用了欺骗手段,以达到侵吞财物的目的。前者成立合同诈骗罪,后者则应以侵占罪处理

首先,不管是预防还是事后辩护,都应当对这一罪名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等理论基础有较为全面的了解,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

主流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填补经营活动造成的亏空,采取欺骗手段不断与他人签订合同,“拆东墙补西墙”归还欠款并最终

概念介绍

造成损失的,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虽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签订合同后没有为履行合同做任何努力或者仅履行少部分合同,将

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取得的他人财物挥霍,或者用于其他非法经营性活动,丧失归还能力的,也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拆东墙补西墙”的

客观表现

行为是容易认定的,但是对于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往往不易认定,这就造成对“拆墙”型合同诈骗认定困难。笔者认为,对于行为人履行合同能力不必苛求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于行为人没有实际资金,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公私财物后,从事所谓“借鸡生蛋”的经营活动,最后无法归还骗取的公私财物的,应根据行为人经营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动的具体情况判断:对于将财物用于挥霍、非法活动、归还欠款、非经营性支出等方面的,应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对于用于正当经营活动,并造成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金客观上无法归还的,一般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此类行为往往和“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有交叉,对骗取财物后的用途严格审查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但是,也不应过分强调经营活动的正当性。行为人本是“一穷二白”,采取虚假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后,并未将所得财物用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于合同约定的用途,而是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妄图“借鸡生蛋”,一方面有违诚实信用的合同原则,另一方面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高风险投资、是否符

构成要件

合合同相对方的意愿,合同相对方若并不知晓,也未认可。这本身就严重违反了市场经济秩序。行为人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不能偿还合同相对方财物的

1.客体: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此时其对财物的盈亏起码是一种放任态度。故笔者认为,对于行为人无实际资金,采取欺诈手段获得合同约定的财物后,并未用于合同约定的项目,而是私自转变用

2.客观方面: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使所经营的项目并非非法活动,造成数额较大的损失不能归还的,因为其漠视合同相对人的财物所有权,侵害了诚信交易的市场规则,可以考虑按合同诈骗罪处理。

3.主体: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根本区分在于:合同诈骗罪是利用签订、履行合同而无对价地占有他人财物;而民事欺诈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欺

4.主观方面:故意,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诈方法,谋取非法利益。因此,是否无对价占有他人财物,是区分两者之关键。例如,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签订合同取得对方当事人货物后,在不交

法条只是列举了较为常见的四种诈骗方法,即虚构合同主体、虚构合同担保、“钓鱼”合同、骗钱逃匿,以及兜底条款。因此,兜底条款中所谓的其他方法是否已经达到前述四种诈骗方法的程度而导致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货款的情况下,将货物非法占有。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只是诈骗的道具,不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因此是典型的无对价占有他人财物。即使在先履行小额合同或

二、量刑标准

者部分履行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然后非法予以占有的情况下,也应认定为无对价的占有他人财物。因为虽然先前的合同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但这种

上海量刑

履行只是一种“钓鱼”手段。之后合同根本没有得到履行,同样不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而在民事欺诈的情况下,行为人只是在合同的某些方面弄虚作假,例如合同

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标的存在瑕疵或者数量缺少,行为人还是意图通过签订、履行合同谋取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行为人就不是无对价地占有他人财物。

“数额较大”(即3年以下)的起点数额为2万元;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数额巨大”(即3~10年)的起点数额为20万元;

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数额特别巨大”(即10年以上)的起点数额为100万元。

(二)严格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违约行为的界限。注意审查涉案企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否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

其他地区量刑(表格)

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注重从合同项目真实性、标的物用途、有无实际履约行为、是否有逃匿和转移资产的行为、资金去向、违约原因等方面,综合认定是否具

经陈律师团队研究发现,如下图,浙江省、江苏省、广东省的合同诈骗罪案件位居全国前三。

免片面关注行为结果而忽略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签订合同时具有部分履约能力,其后完善履约能力并积极履约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追

(三)对于公安机关立案后久侦未结形成的“挂案”,检察机关应当提出监督意见。由于立案标准、工作程序和认识分歧等原因,有些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逾期

因此,对于该三省的量刑标准也进行了研究,做成如下表格,以便大家一目了然。

滞留在侦查环节,既未被撤销,又未被移送审查起诉,形成“挂案”,导致民营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长期处于被追诉状态,严重影响企

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破坏当地营商环境,也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检察机关发现侦查环节“挂案”的,应当对公安机关的立案行为进行监督,同时也要对公安机

三、辩点归纳

2. 已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已满六十周岁不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故意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过失犯罪的,减少基准刑的

我们代理了大量的涉嫌合同诈骗的案件,很多取得了非常好的辩护效果。有在检察院审查逮捕7天内没有逮捕的,有在逮捕后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通过取保候审的,有在法院阶段打掉相应金额,判决缓刑的等等。此外,我们也有代理被害人报案成功的案例,不在此详述。

本文以可视化的形式,呈现出合同诈骗罪量刑方面的若干问题,其中包括主刑和附加刑案件数量分析,审理期限、审理程序以及裁判结果

所以,一旦发生合同纠纷,要首先评判是否存在刑事风险。如果公安机关传唤,更应该第一时间积极应对,提出合理的辩护观点以及有利证据(主要是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证据),才能争取案件取得较好的辩护效果,比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撤案,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甚至是法院做出无罪判决。阶段越往后进行,辩护难度越大。因此,当事人一定要尽早委托专业的律师作为辩护人进行精准辩护。

其中包含管制有14个案件;包含拘役有973个案件;包含有期徒刑有25550个案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16251个案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10963

合同诈骗罪的主要辩点总结如下:

个案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4894个案件);包含无期徒刑有432个案件;其中包含缓刑的案件有7584件;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有104件。

辩点1 “非法占有目的”之辩

在合同诈骗罪判决的主刑量刑中,有期徒刑占绝大多数(29957个案件)。其中,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和十年以上的比例是50%:34%:16%。

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明确的侵占他人财物目的性。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就不构成本罪。下述案例中,吴某之所以无罪,就是因为法院认定其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在合同诈骗罪判决的附加刑量刑中,罚金占绝大多数(几乎每个判处主刑的案件,都伴随着罚金)。其中1万元以下、1万元至5万元、5万元至10万元、10万元

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一个主观表现,具体要通过客观证据来反映出来。司法实践当中,只要合同纠纷一方无法履行,就倒推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进行刑事立案,太过简单粗暴。

其中包含管制有14个案件;包含拘役有7个案件;包含有期徒刑有14个案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10个案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2个案件;十年以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46号刘凯基合同诈骗案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合同诈骗案中,一般而言,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其中包含管制的有7个案件;包含拘役的有973个案件;包含有期徒刑的有391个案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296个案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111

(1)行为人是否具有签订、履行合同的条件,是否创造虚假条件;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改判的有16件,占比为84.21%;发回重审的有2件,占比为10.53%;其他的有1件,占比为5.26%。

(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其中包含管制的有14个案件;包含拘役的有251个案件;包含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16251个案件;包含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10963个案件;包含十年以上

(3)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改判的有1067件,占比为73.28%;其他的有276件,占比为18.96%;维持原判的有95件,占比为6.52%。

(4)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通过对再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改判的有75件,占比为79.79%;其他的有13件,占比为13.83%;维持原判的有5件,占比为5.32%。

(5)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是否有挥霍、挪用及携款潜逃等行为。

其中包含管制的有6个案件;包含拘役的有46个案件;包含有期徒刑的有250个案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127个案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101

但并不能仅凭以上一种或几种情形就武断得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不能仅凭数额较大的财物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金,但是能够按期偿还的不能认定,或者以诈骗手段取得财物,但用于生产经营的,亦不能认定。对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者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者挥霍的,不能仅注意到消费或者挥霍的绝对数值,还应兼顾消费或者挥霍数值所占的比例。”

个案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77个案件);包含无期徒刑的有432个案件。其中也包含缓刑的案件有28件;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有2件。

因此,在对该辩点展开辩护时,要结合合同签订背景、履约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行为人在签约、履行时并没有创造虚假条件、没有诈骗行为,签约时有履约能力,签约后确实已经投入相应的财力、物力和人力来履行合同,也没有挥霍、挪用及携款潜逃等行为,肯定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行为人存在虚构,但如果虚构的程度较低,或者虚构的原因并不是非常恶劣,同样不能认定构成犯罪。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改判的有16件,占比为43.24%;其他的有10件,占比为27.03%;维持原判的有9件,占比为24.3

另外,“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点也可以作为辩点,如果当事人在取得财物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则只成立侵占罪,因为财物是通过合法途径占有。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6296件,占比为58.87%;发回重审的有1567件,占比为14.65%;改判的有1140件,占比

案例:吴某某合同诈骗无罪案

过对再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其他(撤销原判,重新定罪判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的有873件,占比为81.36%;改判的有82件,占

案情简介:

通过对执行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2515件,占比为65.61%;终结执行的有362件,占比为9.44%;其他的有335件,占比为8.

吴某某从樱花公司处得知西门子公司正在寻求某项开关柜技术合作信息,吴某某即与樱花公司约定,由樱花公司与西门子公司签订协议,再由樱花公司聘请吴某某为副总经理与长城公司对接。

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合同的履行而设定的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减少合同风险和保障的常规做法。犯罪分子为了取得

后,吴某某以西门子公司名义与长城公司签约,长城公司支付保证金80万元。将22万支付给了樱花公司,将33万交付樱花公司总经理处。随后,吴某某向长城公司发送了协议修正函,明确上述协议写明的“西门子”公司系笔误,应当为“樱花公司”。长城公司表示认可,并签章。

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往往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以达到利用合同骗取钱财的目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等

吴某某了解到,该技术仅限上海地区,且为独家使用后,即与长城公司协商,将樱花公司纳入其集团内。协商未果,长城公司要求返还保证金,吴某某以协议约定,不予返还,遂案发。

金融票据。“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是指证明其对某些本不享有权利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如虚假的土地使用证、房产所有权证以及其他虚假的动产、

判决结果:

这是犯罪分子一种惯用的诱骗伎俩。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往往使对方当事人对其履约能力和诚意信以为真,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

被告人吴某某无罪。

这种行为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只要签订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给付了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其犯

本案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这是一个概括性规定。由于合同诈骗犯罪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法律上不可能穷尽,有必要规定这样一个弹性款项,便于司法机关具体掌握。司法实

此外,还需要注意,司法系统自上而下多次发布意见,禁止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具体如下:

践中主要有以下情况:收受当事人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无正当理由既不履行合同义务又不退还,用于挥霍,致使无法返还,等等

2017年1月9日,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重点监督侦查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

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犯合同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

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最高检部署开展了涉非公经济案件立案监督专项活动,专门解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特别是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等问题。

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此可见合同诈骗罪的最高刑

2020年12月22日,最高检发布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一案即为经侦警察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滥用职权罪判刑。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

辩点2 合同主体之辩

实际收到借款现金30万元,另10万元由一辆旧桑塔纳轿车抵付。后双方又对购车达成协议,张遂将车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双方因过户费产生纠纷,1月1

合同诈骗案的主体必须是合同的相对方。这里的相对方并非民法意义上的显明相对方,而是实质上的相对方。如果是挂靠、借名等签订合同,同样也可以成为合同的相对方。

4日,A公司退回张借款30万元。张分别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归还剩余借款10万元、给付购车款10万元。而A公司认为,购车包含在借款之中,购车协议被严重

如果行为人使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并非虚构或冒用,而是挂靠或借用他人名义,那么一定要还原事实真相,找出相关证据证明这种做法已经得到了相对人的认可,也不是为了逃避履行义务。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一般的合同欺诈行为,存在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篡改购车协议后,同时要求对方归还借款10万元和购车款10

下列案例中,潘某某虽然没有建筑资质,以“环球公司”的名义承建了建设工程,但其主观上具有履行建设施工合同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履行建设施工合同的行为,因此不构成犯罪。

万元,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二种意见

这也是在预防刑事风险的企业合规中应当注重的问题,往往许多企业因为在签约时没有建立完整的证据链,而导致难以还原事实。

认为,张某与A公司是在合同订立之后执行中发生认识上的分歧,也就是对合同的解释上不一致,张某不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其篡改购车协议的

案例:潘某某合同诈骗再审案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

(2016)粤刑再10号

的财物的行为。”合同欺诈是指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追求利益为目的,在订立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

案情简介: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存在明显区别,主观方面,二者的故意内容、形式及产生的时间不同;客观方面,二者欺诈行为的种类、完成形态、行为方式、程

被告人潘某某没有建筑资质,以“环球公司”的名义承建了“东江御城”和“南开学校”建设工程,通过上述手段获取分包人押金263万元、保证金15万元、“借款”40.5万元、建筑材料款2638407.95元,施工价款2489626.75元。

度不同,侵害权利属性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然而,仅凭以上理论上的区别,很多时候仍然难以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区分开来。笔者认为,实践

判决结果:

(一)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非法占有目的”,这说明“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必备条件,要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存

被告人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在,笔者认为可以分阶段进行:第一,合同签订之前,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行为人的一个“想法”,并没有付诸行动,此时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比

二审维持原判。

较难找到事实依据。就算司法机关能有一双慧眼继而识别出合同一方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因此时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签订合同,没有

再审改判无罪。

实际的经济交往,因此也不能认定其为合同诈骗罪。第二,合同签订之时。首先,看行为人是否虚构主体资格,若是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并不真实或者存

辩点3 “以小骗大”行为之辩

在瑕疵,我们便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次,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履约的能力。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大致可以分为有完全的履约能力

实务中,根据合同相对人提供给公安机关的材料,很容易被认定为“钓鱼”型合同诈骗而被立案,因为企业往往在前期都履行了一部分义务,后期才因为种种原因导致无法履行,表面上来看完全符合“钓鱼”型合同诈骗的特征。

有部分履约能力和完全没有履约能力三种,应分不同情形视具体情况加以认定。第三,合同签订之后。首先,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的履约行为。其次,看行

但通过行为人举证证明,签约时具有实际履行能力,也在积极履行义务,并没有逃避,只是到了后期,因为经营不善、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可以不构成犯罪。

为人对标的物的处置情况,若行为人取得标的物以后即潜逃或行为人取得标的物以后将标的物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等,就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下列案例中,订单的货物数量没有由小变大的特征,连第一份合同的余款都未付清,后期合同也支付了部分货款,因此,被告人客观上不存在以下小数额订单及时付清货款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下大额订单不再支付货款等欺骗的方式进行诈骗。申请清盘后,被告人仍多次出入境,也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不接电话或者关机,因此也不存在逃匿,所以不构成犯罪。

(二)非法获取财物数额的大小。合同诈骗罪是数额犯,即立法要求行为人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而合同欺诈行为对数额没有要求。从

案例:王某某合同诈骗案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来看,“数额较大”在本罪中是客观方面的必要构成要件,其除作为量刑情节之外,还具有定罪意义,对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与否有

(2013)佛南法刑初字第1413号

着重要的决定作用。但是,除此之外,对合同诈骗罪的定罪当然也要结合前文论述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来认定。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尚不

案情简介:

够“数额较大”,则该行为只构成合同欺诈,行为人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即可。如果行为人获取的非法利益已达到“数额较大”,但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被告人王某某从2008年开始与被害人杨某某开设的中辉公司、被害人朱某某开设的富升公司、被害人李某某开设的日月恒鞋厂签订合同,双方进行鞋加工生意并按照FOB条款执行。王某某以下小数额订单要求杨某某、朱某某、李某某根据其要求做鞋,在杨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出货后,即及时付清货款的手段骗取杨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的信任。之后,王某某于2010年3月开始下大额订单,在收到货物后不再支付货款。

该行为也只能构成合同欺诈。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时,其非法所得数额才能成为影响欺骗行为法律性质

王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分别骗取杨某某755819.86美元、朱某某293352.55美元、李某某119833.87美元,共计1169006.28美元,按2011年2月的汇率6.5860计算,折合人民币7699075.36元。当被害人试图向王某某追索货款时,王某某不接听电话或关机,并于2012年2月试图将CNA公司关闭以逃避所欠货款。

的决定性因素。此外,认定非法获取财物数额时应注意区分:在既遂状态下,应以犯罪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为标准来认定其数额,诈骗未遂时

判决结果:

具体到本案:首先,张某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存在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从张某恶意篡改购车协议的行为,以及篡改购车协议后分别向法院提出“A公司归还

被告人王某某无罪。

剩余借款10万元、给付购车款10万元”诉讼请求的行为,均足以表明其在签订合同之时即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次,张某意图非法获取财物的数额巨大——以篡

辩点4 款项用途之辩

篡改购车协议的欺诈形式诈骗A公司财物10万元。因此,笔者也认为,张某采取欺诈手段企图非法占有对方财物10万元的行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所得货物款项是否用于正常经营,用于履行合同还是挥霍,有没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这也是一个重要辩点。根据合同约定,一般对方支付的款项都是有特定用途的,但是实践中,行为人收到款项后,不按约定用途使用、挪作他用的情形大量存在。对于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的,而没有用于挥霍和其他违法活动,公司的履约行为是一直存在的。至于最终履行不能,原因很多。这属于经济纠纷,也不构成合同诈骗。

(一)诈骗价值6000元不满10万元(电信诈骗3000元不满3万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下列案例中,从使用货款的情况来看,其并不是挥霍,而是用在正常的生意场上,且被告人也确实归还了将近一半的货款,从而说明被告人并非想长期非法占有他人货款,其进行的货物买卖行为也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龚某无罪。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

案例:龚某涉嫌合同诈骗、虚报注册资本罪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002)黄刑初字第136号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

案情简介:

(一)贷款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龚某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化工有限公司在得知广东省燃料公司有燃料油要销售后,即联系到买主——广东省增城市荔城发电厂,并于同月19日与该厂签订了2000吨进口180#燃料油的产品购销合同,和2000吨进口180CST燃料油的供货合同。增城市荔城发电厂按 1845.27吨的数量和约定的单价共支付了2,398,851元的货款给其公司。随后,被告人将上述货款全部用于偿还其公司的债务及日常开支。

(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后又经多次交涉,被告人才于1998年1月21日以支票转账的方式支付了105万元的货款。余下 1,195,505.20元的货款声称无能力支付,并故意回避广东省燃料公司的追债人员,拒不履行义务。同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声称为了节省开支和其自身开展业务的能力,通过工商登记先后变更了其公司的经营场所和法定代表人,并辞去了其在公司的职务,且其公司变更后的办公场所亦经常无人办公,致使广东省燃料公司无法与被告人及其公司联络,从而造成至今无法追回所欠广东省燃料公司1,195,505.20元货款的后果。

(三)贷款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判决结果: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被告人龚某无罪。

(二)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

(未完待续……)

(三)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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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二)使用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三)使用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