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在,笔者认为可以分阶段进行:第一,合同签订之前,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行为人的一个“想法”,并没有付诸行动,此时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比
二审维持原判。
较难找到事实依据。就算司法机关能有一双慧眼继而识别出合同一方当事人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因此时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签订合同,没有
再审改判无罪。
实际的经济交往,因此也不能认定其为合同诈骗罪。第二,合同签订之时。首先,看行为人是否虚构主体资格,若是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并不真实或者存
辩点3 “以小骗大”行为之辩
在瑕疵,我们便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次,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履约的能力。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大致可以分为有完全的履约能力
实务中,根据合同相对人提供给公安机关的材料,很容易被认定为“钓鱼”型合同诈骗而被立案,因为企业往往在前期都履行了一部分义务,后期才因为种种原因导致无法履行,表面上来看完全符合“钓鱼”型合同诈骗的特征。
有部分履约能力和完全没有履约能力三种,应分不同情形视具体情况加以认定。第三,合同签订之后。首先,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的履约行为。其次,看行
但通过行为人举证证明,签约时具有实际履行能力,也在积极履行义务,并没有逃避,只是到了后期,因为经营不善、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可以不构成犯罪。
为人对标的物的处置情况,若行为人取得标的物以后即潜逃或行为人取得标的物以后将标的物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等,就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下列案例中,订单的货物数量没有由小变大的特征,连第一份合同的余款都未付清,后期合同也支付了部分货款,因此,被告人客观上不存在以下小数额订单及时付清货款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下大额订单不再支付货款等欺骗的方式进行诈骗。申请清盘后,被告人仍多次出入境,也无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不接电话或者关机,因此也不存在逃匿,所以不构成犯罪。
(二)非法获取财物数额的大小。合同诈骗罪是数额犯,即立法要求行为人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而合同欺诈行为对数额没有要求。从
案例:王某某合同诈骗案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来看,“数额较大”在本罪中是客观方面的必要构成要件,其除作为量刑情节之外,还具有定罪意义,对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与否有
(2013)佛南法刑初字第1413号
着重要的决定作用。但是,除此之外,对合同诈骗罪的定罪当然也要结合前文论述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来认定。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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