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辩护指南「上」| 陈晓薇律师合同诈骗专题讲解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2-01-05 | 8867 次浏览 | 分享到:

2.客观方面: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使所经营的项目并非非法活动,造成数额较大的损失不能归还的,因为其漠视合同相对人的财物所有权,侵害了诚信交易的市场规则,可以考虑按合同诈骗罪处理。

3.主体: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根本区分在于:合同诈骗罪是利用签订、履行合同而无对价地占有他人财物;而民事欺诈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欺

4.主观方面:故意,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诈方法,谋取非法利益。因此,是否无对价占有他人财物,是区分两者之关键。例如,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签订合同取得对方当事人货物后,在不交

法条只是列举了较为常见的四种诈骗方法,即虚构合同主体、虚构合同担保、“钓鱼”合同、骗钱逃匿,以及兜底条款。因此,兜底条款中所谓的其他方法是否已经达到前述四种诈骗方法的程度而导致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货款的情况下,将货物非法占有。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只是诈骗的道具,不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因此是典型的无对价占有他人财物。即使在先履行小额合同或

二、量刑标准

者部分履行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然后非法予以占有的情况下,也应认定为无对价的占有他人财物。因为虽然先前的合同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但这种

上海量刑

履行只是一种“钓鱼”手段。之后合同根本没有得到履行,同样不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而在民事欺诈的情况下,行为人只是在合同的某些方面弄虚作假,例如合同

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标的存在瑕疵或者数量缺少,行为人还是意图通过签订、履行合同谋取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行为人就不是无对价地占有他人财物。

“数额较大”(即3年以下)的起点数额为2万元;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数额巨大”(即3~10年)的起点数额为20万元;

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数额特别巨大”(即10年以上)的起点数额为100万元。

(二)严格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违约行为的界限。注意审查涉案企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否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