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辩护指南「上」| 陈晓薇律师合同诈骗专题讲解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2-01-05 | 8866 次浏览 | 分享到:

首先,不管是预防还是事后辩护,都应当对这一罪名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等理论基础有较为全面的了解,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

主流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填补经营活动造成的亏空,采取欺骗手段不断与他人签订合同,“拆东墙补西墙”归还欠款并最终

概念介绍

造成损失的,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虽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签订合同后没有为履行合同做任何努力或者仅履行少部分合同,将

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取得的他人财物挥霍,或者用于其他非法经营性活动,丧失归还能力的,也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拆东墙补西墙”的

客观表现

行为是容易认定的,但是对于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往往不易认定,这就造成对“拆墙”型合同诈骗认定困难。笔者认为,对于行为人履行合同能力不必苛求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于行为人没有实际资金,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公私财物后,从事所谓“借鸡生蛋”的经营活动,最后无法归还骗取的公私财物的,应根据行为人经营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动的具体情况判断:对于将财物用于挥霍、非法活动、归还欠款、非经营性支出等方面的,应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对于用于正当经营活动,并造成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金客观上无法归还的,一般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此类行为往往和“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有交叉,对骗取财物后的用途严格审查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但是,也不应过分强调经营活动的正当性。行为人本是“一穷二白”,采取虚假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后,并未将所得财物用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于合同约定的用途,而是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妄图“借鸡生蛋”,一方面有违诚实信用的合同原则,另一方面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高风险投资、是否符

构成要件

合合同相对方的意愿,合同相对方若并不知晓,也未认可。这本身就严重违反了市场经济秩序。行为人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不能偿还合同相对方财物的

1.客体: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此时其对财物的盈亏起码是一种放任态度。故笔者认为,对于行为人无实际资金,采取欺诈手段获得合同约定的财物后,并未用于合同约定的项目,而是私自转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