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案例中,从使用货款的情况来看,其并不是挥霍,而是用在正常的生意场上,且被告人也确实归还了将近一半的货款,从而说明被告人并非想长期非法占有他人货款,其进行的货物买卖行为也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龚某无罪。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
案例:龚某涉嫌合同诈骗、虚报注册资本罪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002)黄刑初字第136号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
案情简介:
(一)贷款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龚某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化工有限公司在得知广东省燃料公司有燃料油要销售后,即联系到买主——广东省增城市荔城发电厂,并于同月19日与该厂签订了2000吨进口180#燃料油的产品购销合同,和2000吨进口180CST燃料油的供货合同。增城市荔城发电厂按 1845.27吨的数量和约定的单价共支付了2,398,851元的货款给其公司。随后,被告人将上述货款全部用于偿还其公司的债务及日常开支。
(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后又经多次交涉,被告人才于1998年1月21日以支票转账的方式支付了105万元的货款。余下 1,195,505.20元的货款声称无能力支付,并故意回避广东省燃料公司的追债人员,拒不履行义务。同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声称为了节省开支和其自身开展业务的能力,通过工商登记先后变更了其公司的经营场所和法定代表人,并辞去了其在公司的职务,且其公司变更后的办公场所亦经常无人办公,致使广东省燃料公司无法与被告人及其公司联络,从而造成至今无法追回所欠广东省燃料公司1,195,505.20元货款的后果。
(三)贷款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判决结果:
(一)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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