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特征是什么?套路贷和高利贷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1-11-06 | 6588 次浏览 | 分享到:

楚的。如果借款人对这些事实都是明知的,出借人也没有恶意垒高债权债务、恶意制造违约,那么这就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即使是高利贷

五、“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

接受委托后去往山西会见当事人,小黑屋一样的会见室和当事人第一次见面,当事人的核心意思是:我们做这个生意,根本没想过要去骗人

“套路贷”的本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的违法犯罪,不能适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也不可能产生合法收入。

现在说我们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而且还定了涉恶,这个结果确实难以承受。电话、短信催收这一块确实有点过,定我们罪也就认了,但

因此,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之外,“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是说我们诈骗确实是冤枉,双方说得清清楚楚,客户自己愿意借,怎么就是诈骗了呢?而且很多客户借了钱之后连本金都没有还,这个又怎么

最终和当事人意见统一,确定整体的辩护思路,一定要打诈骗罪无罪,诈骗罪一旦定了必然是重判,另外争取拿掉涉恶定性等情节、争取自

六、“套路贷”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财产处置

我和当事人说,这个案件的具体辩护意见需要阅了卷之后才能最终确定,下一次来会见时会带上一审辩护词、质证意见、发问提纲、庭审流

“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属于犯罪所用之物,应予没收。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在被害人自身损失没有得到补偿的情况下,直接让被害人退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前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的本金,显然有悖常理常情,相关裁判也难以得到有效执行。为便于办案一线操作,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

比较有利的发现是,这个案件的实物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当事人不构成诈骗罪,公安机关搜集了大量的涉案人员与客户的微信聊天记录,目的是

七、“套路贷”犯罪的量刑情节

想证明本案存在诈骗行为,以及确定最终的诈骗金额。但是通过仔细查阅、核对、比对前后几百张截图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其中部分证

对以社会弱势群体为对象实施,以及造成后果的“套路贷”犯罪酌情从重处罚。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明确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鼓励被告人认罪伏法、退赔退赃,确保案件的裁判效果。

接到法院电话通知,6月19日这个案件开庭前会议,之后案件会退回补充侦查,庭前会议的目的是要听取公诉人、辩护律师对案件证据方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