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的五个特征分别是什么,套路贷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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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薇律师团队代理过多起涉套路贷诈骗的案件,取得了非常好的辩护效果。因为套路贷打击是目前的刑事政策导向,所以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过激、过度打击的情况,这就也为律师辩护留下了空间。所以,在涉套路贷的犯罪中,应第一时间找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才能确保一开始,就为后续有效辩护奠定基础。在此,就不详述,可以看下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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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律师辩护经典案例」“套路贷”诈骗案是怎么让控方2次变更起诉的?
:两个月上掉600节!】。套路贷涉及各行各业,受骗人群范围广泛,从学生党、上班族、到老年人,很多人因为深陷“套路贷”泥沼不能自拔,造成了
这里,主要是把套路贷讲清楚:
本文将利用互联网舆情监测软件分析套路贷的特征以及网络传播情况,对于妥善应对“套路贷”这一与法律问题交织的社会现象,为更好的宣传套路贷
2019年4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意见的发布,正式将“
一、“套路贷”概念解析
“套路贷”从司法解释层面进行了确认,认为“套路贷”:是一种假借民间借贷的名义,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获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的总称。同时,该
“套路贷”既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一个政策概念,而是在办案实践中对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类型化违法犯罪的概括性称谓。
意见指出了套路贷犯罪中常见的5种犯罪手法: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
因此,“套路贷”在之前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出台的有关文件对其的界定也存在不同程度差异。经认真总结各地经验,充分研究“套路贷”的不同行为方式,“套路贷”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从鹰眼速读网对于近三个月“贷款整容、贷款健身、贷款美容、医美贷、校园贷、以房养老套路贷”等相关舆情信息进行分析可见,此类套路贷在网
一是行为目的非法性,即犯罪分子是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为目的实施“套路贷”。明确非法占有目的,既是为了从主观方面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区分开来,也是为了在具体犯罪中区分此罪与彼罪。
迷惑性高隐蔽性强、涉及金额巨大、受害人数众多、监管难、发现难、利息高昂、追讨方式花样繁多、受骗方式多种多样、追偿难、后果严重。
二是债权债务虚假性,即犯罪分子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使用“套路”,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进而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借贷”是假,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是真,“借贷”仅是一个虚假表象。
套路贷通常而言利用非常优惠的条件诱使借款人上钩,签定和事实严重不符的合同,麻痹借款人,打消借款人的戒备心理,刻意制造证据,一
三是“讨债”手段多样性,即在被害人未按照要求交付财物时,“套路贷”犯罪分子会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强行“讨债”,以此实现对被告人财物的非法占有。其中,“套路贷”犯罪分子借助公证,既有可能是为之后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准备证据,也有可能是利用民事诉讼法中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相关规定,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案涉“公证债权文书”,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二、“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1. 在主观上,要注意把握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都对实际借得的本金和将产生的利息有清醒认识,出借人通常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本付息。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步步把借款做大,还不起的利息变成本金,而利息本身就高的离谱且不合法,形成证据链,让借款人陷入无力偿还境地后,软硬兼施恶意讨债
2. 在客观上,要注意把握行为人是否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的行为。例如,犯罪分子往往会以低息、无抵押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上钩”,以行业规矩为由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谎称只要按时还款,虚高的借款金额就不用还,然后制造虚假给付痕迹,采用拒绝接受还款等方式刻意制造违约,通过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额债务,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采用暴力、威胁、滋扰、虚假诉讼等手段追讨债务,这种“文戏演完上武戏”、暴力与软暴力交织使用的方式,严重干扰借款人及其亲属的正常工作
而在民间借贷中,虽然常会出现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预扣利息、收“砍头费”的现象,但在这种情况下,预扣的利息、收取的费用是基于借贷双方的约定,借款人对于扣除利息、收取费用的金额也心知肚明,出借人后续亦不会实施故意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借款等行为。
受传播源头所局限:从网络传播表现来看,各大具有影响力和传播力的新闻媒体类帐号对于套路贷的相关报道较少,多以地方新闻媒体、政务微
因此,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
博为主要报道、传播源头,因其网络影响力、传播力、粉丝号召力有一定局限性,致使此类新闻较难以在网络中得到广泛传播及发酵,难以形成传
此外,因为“套路贷”违背被害人的意志,或制造虚高的借款金额,或恶意垒高债务,被害人一般不可能自愿还债,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在外在行为表现上与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有相似之处。在司法实践中,要牢牢把握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这一本质区别特征,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不视为“套路贷”,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话题本身局限性:在社交网络中,人们更容易关注娱乐类新闻以及与自身有一定直接或者间接关系、涉及社会公序良俗、医疗卫生、突发事件、教
育文化、交通管理、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社会热点话题。而套路贷因其隐蔽性强,对借款人的负面影响力大,因而较少有受害者愿意站出来
三、“套路贷”常见的犯罪手法和步骤
宣传报道缺乏力度:通常而言所进行的套路贷普法宣传收获的舆论回应较少,多为官方帐号转发评论,没有引起舆论关注和共鸣,没有起到真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这五类“套路贷”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在实践中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真正的警示作用。另外,在报道此类套路贷相关新闻时,通常虎头蛇尾,短时间内引起舆论关注,但是后期没有就事件调查及进展情况作出官方
一是列举五类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的目的是为了回应实践需要。蔓延发展迅速和地区间发案不均衡,是当前“套路贷”犯罪呈现的两个特征。在“套路贷”犯罪出现较早的地区,当地政法机关已经接触了不少“套路贷”刑事案件,对“套路贷”犯罪已经有了一定认识,积累了一定的办案经验。而有些地方的政法机关由于尚未接触或刚刚开始接触“套路贷”刑事案件,对“套路贷”犯罪尚缺乏足够的认识,但却同样面临严防严惩“套路贷”犯罪的紧要任务。列举五类常见的犯罪手法和步骤,就是为了帮助办案一线直观认识“套路贷”犯罪,进而有效甄别、打击。
纵观套路贷的网络宣传来看,缺乏一定的宣传力度,方式也较为单一、传统,多为通过电视、地方官方帐号进行宣传,缺乏方式的新颖性,同时,
二是在具体的“套路贷”犯罪中,五类犯罪手法和步骤并不必然全部出现。实践中,“套路贷”犯罪在犯罪手法的具体选择上多种多样,可能多种犯罪手法并用,通过多个犯罪步骤实现对被害人财产的非法占有,也可能仅采用少量犯罪手法就达成了犯罪目的。因此,不能认为全部具备所列举的五类犯罪手法和步骤才是“套路贷”犯罪。
传播范围和宣传教育力度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另外,对于套路贷的范围、作案方法等缺乏更为清晰明确的介绍。“套路贷”的作案手段、方法
三是“套路贷”犯罪的犯罪手法和步骤不局限于所列举的范围。实践中,“套路贷”犯罪的表现形式千差万别,且为了逃避打击、继续攫取不法利益,不断转型变化、花样翻新,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时还是应当着重根据其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主要特征来甄别判断。
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可以采用传统媒体和现代媒体相结合方式,通过电视、互联网、微信、短信等多种形式,对犯罪分子作案的方法、手段进
“套路贷”犯罪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行侵财之实,但由于犯罪手段、行为表现各有不同。在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时,司法机关需要根据“套路贷”行为人非法取得他人财产的具体手段、方式,依照刑法有关犯罪的构成要件,确定具体罪名。对于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主要靠“骗”取得被害人财物的“套路贷”,一般以诈骗罪论处。
行介绍;对于在校大学生、青少年等缺乏社会经验的人群以及习惯于从传统渠道获取新闻的老年人来说缺乏更有针对性的引导,此外,对于
例如,在有的案件中,被告人谎称自己的公司需要“冲业绩”,帮公司签订借贷协议不仅不用还款,还可以获取“好处费”,待被害人落入圈套后,便利用对方法律知识欠缺的弱点以及害怕“惹事”的心理索取所谓“债务”。由于该案中被告人主要是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现非法占有目的,故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前情形下,涉“套路贷”案件改变诈骗罪定性的难度极大,成功的概率低于1%,但金律师办理的某“套路贷”诈骗案做到了,相信这一切离不开律师的专
但在实践中,犯罪分子实施“套路贷”的手段经常变换,还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例如,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主要通过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常见的“车贷”型“套路贷”中,有的被告人在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时,要求给被害人车辆安装GPS定位器,并编造各种借口拿走汽车备用钥匙。嗣后,通过损毁GPS定位器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再采用滋扰、恐吓等手段进行威胁,或者利用备用钥匙将车辆开走,逼迫被害人付款赎车。
之前和一个咨询的当事人讨论过这类案件的辩护,他说他的律师已经确认,套路贷案件根本没有辩护空间,尤其是司法解释出台之后,不用辩护
在该类案件中,被告人主要是利用威胁或者要挟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实现非法占有财物目的,因此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再如,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某起“套路贷”案件中,一名被害人与被告人开设的公司签订借款4万元的合同,之后被告人肆意认定违约,指使手下挟持并殴打该被害人,通过被害人微信转账方式当场劫取16万元,应当认定该起犯罪构成抢劫罪。
这段时间我一直考虑要尽快将判决结果和辩护意见撰写成文,但因为忙于出差不得闲,总算在年前排上了,为的是给同类案件的辩护提供参考
在具体个案中,“套路贷”的表现形式不胜枚举,不同犯罪手段的组合、不同的犯罪情境等都可能导致案件定性或者罪数处断截然不同。以前述构成抢劫罪的案例作进一步分析,假如被告人不是当场劫取被害人本人的财物,而是在使用暴力手段挟持被害人后要求其亲友交钱赎人,那么就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此外,犯罪分子多种手段并用,导致办案时往往需要对“一行为”或“数行为”以及是否存在竞合、牵连关系进行判断,所以,对于不同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罪名和罪数。
3月中旬的一个周末,家属电话过来咨询案件,说是看了我在网上发表的套路贷案件的辩护文章,觉得说的很有道理,想让我介入其亲属的案件,
四、关于“套路贷”的共犯认定——明知
了解案情,是一个线上的套路贷案件,利用App放贷,借1000到手700,7天之内再还1000;借1500到手1050;借2520到手1750等,逾期按天算利息,
实践中,“套路贷”犯罪多为共同犯罪,分工日趋细化,环节众多,其中“拉客户”、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配合、支持、帮助行为对于“套路贷”犯罪顺利实施并最终达成非法占有目的发挥了重要作用。
逾期前会短信、电话提示还款,逾期后会有电话、微信催收,《起诉书》认定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同时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当事人排在《起
由于“套路贷”犯罪的暴利性,围绕“套路贷”俨然已经形成了一个犯罪链条,不仅产生了所谓“贷款中介”等专门为“套路贷”犯罪分子提供“服务”的职业化群体,而且还有一些具有专业知识背景或者在相关行业从业的人员参与其中,在加剧“套路贷”犯罪社会危害的同时,也增加了发现、惩治犯罪的难度。
我告知家属,这个案件确实存在砍头息,但砍头息不等于诈骗罪,这类案件能否定诈骗罪的关键,是出借人到底有没有骗借款人、借款人有没有
为实现对“套路贷”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套路贷”共同犯罪人的处理,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仍具有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等情形的,除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外,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被骗,核心事实是借款人在签订借条时,对于能够到手多少钱、存在砍头息、借款周期、还款日期、到期要还多少钱、逾期责任等事实是否都是清
对于如何审查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同案人、被害人的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套路贷’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在实践中,对“明知”作出判断需要基于一定的事实基础,指向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因素越多、指向性越强,司法工作人员也就越能作出准确判断。因此,对于前述认定“明知”的考量因素,应当准确理解、通盘考虑、综合评定,不能“只看一点、不及其余”,要切实防止认定范围不当扩大。
楚的。如果借款人对这些事实都是明知的,出借人也没有恶意垒高债权债务、恶意制造违约,那么这就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即使是高利贷
五、“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
接受委托后去往山西会见当事人,小黑屋一样的会见室和当事人第一次见面,当事人的核心意思是:我们做这个生意,根本没想过要去骗人
“套路贷”的本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的违法犯罪,不能适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也不可能产生合法收入。
现在说我们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而且还定了涉恶,这个结果确实难以承受。电话、短信催收这一块确实有点过,定我们罪也就认了,但
因此,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之外,“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是说我们诈骗确实是冤枉,双方说得清清楚楚,客户自己愿意借,怎么就是诈骗了呢?而且很多客户借了钱之后连本金都没有还,这个又怎么
最终和当事人意见统一,确定整体的辩护思路,一定要打诈骗罪无罪,诈骗罪一旦定了必然是重判,另外争取拿掉涉恶定性等情节、争取自
六、“套路贷”刑事案件中的涉案财产处置
我和当事人说,这个案件的具体辩护意见需要阅了卷之后才能最终确定,下一次来会见时会带上一审辩护词、质证意见、发问提纲、庭审流
“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属于犯罪所用之物,应予没收。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在被害人自身损失没有得到补偿的情况下,直接让被害人退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前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的本金,显然有悖常理常情,相关裁判也难以得到有效执行。为便于办案一线操作,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
比较有利的发现是,这个案件的实物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当事人不构成诈骗罪,公安机关搜集了大量的涉案人员与客户的微信聊天记录,目的是
七、“套路贷”犯罪的量刑情节
想证明本案存在诈骗行为,以及确定最终的诈骗金额。但是通过仔细查阅、核对、比对前后几百张截图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其中部分证
对以社会弱势群体为对象实施,以及造成后果的“套路贷”犯罪酌情从重处罚。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明确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鼓励被告人认罪伏法、退赔退赃,确保案件的裁判效果。
接到法院电话通知,6月19日这个案件开庭前会议,之后案件会退回补充侦查,庭前会议的目的是要听取公诉人、辩护律师对案件证据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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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告诉法官这个案件我是做诈骗罪无罪、敲诈勒索罪罪轻辩护(本案若定敲诈勒索罪,量刑会更轻于寻衅滋事罪)。这个案件的庭前会议针对程序性问题,辩护律师的发言极少,都是回归到证据问题以及案件的定性,多位律师均提出本案认定诈骗罪存在重大争议。其实很多时候大家也都是功利主义,法官不打断,我们也不想纠结于程序问题,都扑到了定性的辩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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