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时间我一直考虑要尽快将判决结果和辩护意见撰写成文,但因为忙于出差不得闲,总算在年前排上了,为的是给同类案件的辩护提供参考
在具体个案中,“套路贷”的表现形式不胜枚举,不同犯罪手段的组合、不同的犯罪情境等都可能导致案件定性或者罪数处断截然不同。以前述构成抢劫罪的案例作进一步分析,假如被告人不是当场劫取被害人本人的财物,而是在使用暴力手段挟持被害人后要求其亲友交钱赎人,那么就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此外,犯罪分子多种手段并用,导致办案时往往需要对“一行为”或“数行为”以及是否存在竞合、牵连关系进行判断,所以,对于不同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罪名和罪数。
3月中旬的一个周末,家属电话过来咨询案件,说是看了我在网上发表的套路贷案件的辩护文章,觉得说的很有道理,想让我介入其亲属的案件,
四、关于“套路贷”的共犯认定——明知
了解案情,是一个线上的套路贷案件,利用App放贷,借1000到手700,7天之内再还1000;借1500到手1050;借2520到手1750等,逾期按天算利息,
实践中,“套路贷”犯罪多为共同犯罪,分工日趋细化,环节众多,其中“拉客户”、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配合、支持、帮助行为对于“套路贷”犯罪顺利实施并最终达成非法占有目的发挥了重要作用。
逾期前会短信、电话提示还款,逾期后会有电话、微信催收,《起诉书》认定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同时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当事人排在《起
由于“套路贷”犯罪的暴利性,围绕“套路贷”俨然已经形成了一个犯罪链条,不仅产生了所谓“贷款中介”等专门为“套路贷”犯罪分子提供“服务”的职业化群体,而且还有一些具有专业知识背景或者在相关行业从业的人员参与其中,在加剧“套路贷”犯罪社会危害的同时,也增加了发现、惩治犯罪的难度。
我告知家属,这个案件确实存在砍头息,但砍头息不等于诈骗罪,这类案件能否定诈骗罪的关键,是出借人到底有没有骗借款人、借款人有没有
为实现对“套路贷”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套路贷”共同犯罪人的处理,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仍具有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等情形的,除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外,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被骗,核心事实是借款人在签订借条时,对于能够到手多少钱、存在砍头息、借款周期、还款日期、到期要还多少钱、逾期责任等事实是否都是清
对于如何审查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同案人、被害人的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套路贷’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在实践中,对“明知”作出判断需要基于一定的事实基础,指向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因素越多、指向性越强,司法工作人员也就越能作出准确判断。因此,对于前述认定“明知”的考量因素,应当准确理解、通盘考虑、综合评定,不能“只看一点、不及其余”,要切实防止认定范围不当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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