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特征是什么?套路贷和高利贷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1-11-06 | 6582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是债权债务虚假性,即犯罪分子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使用“套路”,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进而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借贷”是假,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是真,“借贷”仅是一个虚假表象。

 套路贷通常而言利用非常优惠的条件诱使借款人上钩,签定和事实严重不符的合同,麻痹借款人,打消借款人的戒备心理,刻意制造证据,一

三是“讨债”手段多样性,即在被害人未按照要求交付财物时,“套路贷”犯罪分子会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强行“讨债”,以此实现对被告人财物的非法占有。其中,“套路贷”犯罪分子借助公证,既有可能是为之后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准备证据,也有可能是利用民事诉讼法中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相关规定,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案涉“公证债权文书”,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二、“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1. 在主观上,要注意把握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都对实际借得的本金和将产生的利息有清醒认识,出借人通常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本付息。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步步把借款做大,还不起的利息变成本金,而利息本身就高的离谱且不合法,形成证据链,让借款人陷入无力偿还境地后,软硬兼施恶意讨债

2. 在客观上,要注意把握行为人是否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的行为。例如,犯罪分子往往会以低息、无抵押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上钩”,以行业规矩为由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谎称只要按时还款,虚高的借款金额就不用还,然后制造虚假给付痕迹,采用拒绝接受还款等方式刻意制造违约,通过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额债务,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采用暴力、威胁、滋扰、虚假诉讼等手段追讨债务,这种“文戏演完上武戏”、暴力与软暴力交织使用的方式,严重干扰借款人及其亲属的正常工作

而在民间借贷中,虽然常会出现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预扣利息、收“砍头费”的现象,但在这种情况下,预扣的利息、收取的费用是基于借贷双方的约定,借款人对于扣除利息、收取费用的金额也心知肚明,出借人后续亦不会实施故意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借款等行为。

受传播源头所局限:从网络传播表现来看,各大具有影响力和传播力的新闻媒体类帐号对于套路贷的相关报道较少,多以地方新闻媒体、政务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