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中基协发布了6份纪律处分决定书,涉及的违规问题包括承诺保本收益、公开宣传、违规募集、不在协会登记办公地办公等,私募机构受到
有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刑法最基本的原则是“罪刑法定”,而不是“罪刑指导意见定”。这明显属于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情况,应当以上位法为准。但实践中,上海法院还是要按照上海的指导意见来。
其中,浙江厚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浙江厚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违规被中基协要求其限期改正,暂停受理其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
所以,在学校学的法律,到实践之后,就变得面目全非。
深圳市融泰汇通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中科杰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高管向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者承诺保本收益,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
非法性
引领投资有限公司存在违规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收益、不适当宣传、未及时向协会报告重大事项、未及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四方面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基协的严厉纪律处分必将推进私募机构合规意识的增强、私募从业人员合规知识的学习、私募行业的规范化。中基协的纪律处分是监管手
一、关于非法集资的“非法性”认定依据问题
段,并非监管的最终目的,只有行业机构与监管部门、行业组织继续共同努力,我国私募基金行业才能走出一条理念先进、制度完备、运作规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定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目前私募基金的发展前景很好。截至2020年底,我国新备案私募基金26567只,同比增长40.2%;新备案规模1.07万亿元,同比增长19.5%;
这个明显不同于我们通常的规定和理解。很多刑事法条中会穿插其他法律规定,比如,内幕交易罪中认定“内幕知情人”“敏感期”“内幕信息”等概念会依据《证券法》。非法经营中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也仅指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而不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原因有三,一是私募基金运作期稳定,无资金赎回的压力,私募基金一般是封闭式合伙基金,不上市流通,且在5至10年的基金封闭期间,合伙投
但在非法集资类犯罪中,就引入了部门规章作为依据,对“法”做了扩大解释。作为律师代理这类案子应该注意,不要当庭闹出笑话。
Copyright © 2019-2027 由上海法蟒咨询提供技术支持
www.yuefapai.com/,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 律师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 沪ICP备190129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