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能否认定香港上市公司之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从首例港股通内幕交易案谈起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1-01-02 | 4881 次浏览 | 分享到:


因此《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发行和交易,而东方海外是在香港注册成立并在港交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其证券发行和交易均在香港,故《证券法》的适用范围不包括东方海外。
而在被告单位繁建物流公司、宇顺物流公司与被告单位启辰物流公司在没有真实运输业务情况下,为启辰物流公司开具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启辰物流公司虽然有真实的货物运输业务,但业务发生的相对方非本案被告单位繁建物流公司和宇顺物流公司,虚开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证券法》具体内容
企业法定代表人宣称“跑路”失联,实际控制人迟迟不现身,财务账簿资料已全部遗失……从一封举报信入手,历经半年多的调查,突破了重重困难,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日前成功查实一起重大偷税案件。当事企业目前已被税务稽查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合计需缴纳税款及罚款280余万元。

从《证券法》的具体内容看,《证券法》的设立主要为了规范境内证券发行与交易,《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规定明显与东方海外的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实际情况不符。东方海外的证券发行与交易是依据香港的证券法律法规,并不受《证券法》的规范调整。《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具体规定与东方海外实际情况主要差别如下表:
经检查人员统计,2012年至2016年,涉案企业通过林某等5人账户汇入金额接近1200万元。为了查清事实,检查人员随后同时对邱某和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徐某发送询问通知书,要求两人就涉税事宜接受调查询问。但邱某和徐某迟迟拒不现身。经过大量的工作和宣传教育后,邱某来到稽查局接受调查。            
                                                             “在那面对检查人员掌握的严密证据,邱某最终承认他是该鞋企的实际投资人和控制人。由于金融债务纠纷,邱某于2011年被列入法院失信人员的黑名单,随后他利用亲戚徐某的身份注册了涉案企业继续经营。邱某承认当时汇入企业5名员工账户的1200余万元是公司收到的货款,属于账外经营收入,未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