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能否认定香港上市公司之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从首例港股通内幕交易案谈起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1-01-02 | 4885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96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涉及港股通的内幕交易案,《意见》明确:金融类犯罪,金融职务犯罪。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怎么理解呢?我们接下来具体来看
并在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众号发文《全国首例涉
港股通证券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单位苏州麦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公司实际负责人余某某联系李某谈好支付开票费收取比例后,公司会计李某某具体联系开票金额、实施走账等操作事宜,取得苏州银水源建材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苏州麦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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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苏州麦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5份,价税金额7179750.68元并纳税申报,被告人余某某、李某某分别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财务负责人实施上述虚开行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

法对被告单位苏州麦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应处罚金,对被告人余某某、李某某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余某某作为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实施上述虚开行为,是犯罪收益的主要获得者,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财务负责人虽实施上述虚开行为,但两被告人量刑应予区分

作为本案的辩护人,陈晓薇律师团队对于本案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对本案中法律适用问题的疑问,提出笔者对于该问题的意见。
无论被告人余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缴纳的财产刑保证金五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抵作罚金,并上缴国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京01刑初6号苑宏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从犯罪构成角度看,《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罪的犯罪对象为内幕信息,犯罪主体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是内幕交易罪的前提,若信息非内幕信息或者主体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则不构成内幕交易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