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薇律师之电信网络诈骗罪刑事辩护庭审实录纪实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1-02-16 | 3140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情简介:电信诈骗罪判多少年,电信网络诈骗罪。

100余号人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在网络上销售治疗男性疾病的药品。这些药品都是正规药厂生产,检测合格的OTC药品,在京东等平台上均有销售。顾客通过网络搜索男性问题,发现公司在网上打的广告,便添加广告上业务员的微信,业务员号称专家、医生等,向这些顾客推荐药品。客户先付定金,付好定金之后,由公司专门的物流人员登记发货。


本案指控的逻辑是:虽然这些药都是正规的,但来咨询的人的病症并不一定都适用这些药品,其中有不适用的顾客,这些行为人欺骗他们,让他们购买药品,所以构成诈骗罪。本案由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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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诈骗罪的金额依据是一张不清楚统计人的、经过至少4个人之手的统计表。统计表上有业务员姓名、药品、金额、客户姓名及地址、运单号这些信息。这张表的提供人,并不是当时统计的人员,大多数被告人都不认识此人。表格的最后修改日期在9月下旬、被公安扣押的前一天,而业务早在7月份便已经结束。表格的创建时间更离谱,比业务开展时间晚了一年。


38名被告人,37名认罪认罚,全部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仅我的当事人一位没有签订。但他本人对于犯罪事实、以及20万个人销售金额供认不讳。

本案庭审中,主审FG不断刷新了辩护人的认知界限。本文无意对个人冒犯,仅从专业角度进行探讨。


一、“不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就拿掉自首!”


从我们去法院阅卷开始说起,我们刚拿到《起诉书》副本,正在拍补充案卷,FG冲进来,撂下一句话:“H不签认罪认罚具结书,拿掉他的自首情节!”,随后头也不回地离开,我们都还没来得及回过神来。


翻阅了所有的法律法规,没有任何一条规定,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便不认定自首情节。


关于自首的相关法律规定:


1.《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实务中也从未遇到这种情况,我们便与还在场的FG助理据理力争,希望他能向FG转达我们的观点。FG助理态度比较柔和,但对于FG撂下的话,他也不敢多做评论。经过后来的庭审,我们发现,FG说的绝不只是玩笑话,而是这次匪夷所思的庭审的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