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能否认定香港上市公司之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从首例港股通内幕交易案谈起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1-01-02 | 4878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96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涉及港股通的内幕交易案,《意见》明确:金融类犯罪,金融职务犯罪。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怎么理解呢?我们接下来具体来看
并在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众号发文《全国首例涉
港股通证券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单位苏州麦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公司实际负责人余某某联系李某谈好支付开票费收取比例后,公司会计李某某具体联系开票金额、实施走账等操作事宜,取得苏州银水源建材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苏州麦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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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苏州麦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5份,价税金额7179750.68元并纳税申报,被告人余某某、李某某分别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财务负责人实施上述虚开行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

法对被告单位苏州麦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应处罚金,对被告人余某某、李某某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余某某作为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实施上述虚开行为,是犯罪收益的主要获得者,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财务负责人虽实施上述虚开行为,但两被告人量刑应予区分

作为本案的辩护人,陈晓薇律师团队对于本案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对本案中法律适用问题的疑问,提出笔者对于该问题的意见。
无论被告人余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缴纳的财产刑保证金五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抵作罚金,并上缴国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京01刑初6号苑宏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从犯罪构成角度看,《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罪的犯罪对象为内幕信息,犯罪主体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是内幕交易罪的前提,若信息非内幕信息或者主体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则不构成内幕交易罪。
事实上,有的公司采购原材料增值税进项税率低,比如农产品11%,还有其他的费用发票很多也是小规模开出来的3%发票,甚至很多业务压根就取得不了进项发票,但是自己公司加工后销售按照17%缴纳,这不公平的待遇岂能容忍,找点票给点安慰。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和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的规定: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内幕知情人范围依据《证券法》规定确定。《证券法》是证券内幕交易罪的前置性法规,用《证券法》来确定内幕信息、内幕知情人定罪成立的前提。
1月1从2016年1月1日起,会计档案的保存期限延长到了30年,基本上涵盖了会计人员执业的大半生,也大大超过了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最长为20年,不要企图你离职了,责任就会消失,记住:平平安安做个会计人,让企业放心、也让家人放心!

本案中,中远海控要约收购东方海外涉及两家上市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上市公司中远海控以及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的H股上市公司东方海外。
,涉案人员达69人,涉及案件包括勾结网络黑产、诈骗、盗卖公司资产等。美团表示,目前涉案人员已被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逮捕等强制措施。今年3月,杭州某法院判决书显示,考拉海购原户外事业部

陈晓薇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规定,认定中远海控的内幕信息、内幕知情人符合法律规定,但《证券法》无法用于认定东方海外的内幕信息与内幕知情人。主要理由如下:
总监栗某同样因类似问题入狱。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栗某担任网易无尾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运动户外事业部总监一职,负责网易某购平台运动户外相关产品的采购和销售工作。期间,栗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供应商贿赂合计18.21万元,在2019年3月主动投案。

1.《证券法》适用范围
同月财务人需要在入职时明晰自己的工作职责,并且最好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确定并写入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之中,以此证明自己对约定的工作之外的企业运营事项确实不知情和不应承担责任。之前曾经因为偷税并负有责任的财务负责人,现在金税三期已经建立了高风险纳税人库,只要这些因为买卖发票等列入黑名单的,以后办税可能处处受阻。

从《证券法》的适用范围看,《证券法》不能适用于东方海外。《证券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现和交易适用本法。
4月12014年11月至2016年11月,被告单位繁建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宇顺物流公司实际控制人唐久仁在公司没有实际运输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葛庆(代账会计)等人的介绍,以收取票面金额(价税合计)3%-5%的开票费的方式,虚开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启辰物流公司等共十四家公司,虚开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37662167.76元,税额为

因此《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发行和交易,而东方海外是在香港注册成立并在港交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其证券发行和交易均在香港,故《证券法》的适用范围不包括东方海外。
而在被告单位繁建物流公司、宇顺物流公司与被告单位启辰物流公司在没有真实运输业务情况下,为启辰物流公司开具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启辰物流公司虽然有真实的货物运输业务,但业务发生的相对方非本案被告单位繁建物流公司和宇顺物流公司,虚开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证券法》具体内容
企业法定代表人宣称“跑路”失联,实际控制人迟迟不现身,财务账簿资料已全部遗失……从一封举报信入手,历经半年多的调查,突破了重重困难,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日前成功查实一起重大偷税案件。当事企业目前已被税务稽查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合计需缴纳税款及罚款280余万元。

从《证券法》的具体内容看,《证券法》的设立主要为了规范境内证券发行与交易,《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规定明显与东方海外的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实际情况不符。东方海外的证券发行与交易是依据香港的证券法律法规,并不受《证券法》的规范调整。《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具体规定与东方海外实际情况主要差别如下表:
经检查人员统计,2012年至2016年,涉案企业通过林某等5人账户汇入金额接近1200万元。为了查清事实,检查人员随后同时对邱某和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徐某发送询问通知书,要求两人就涉税事宜接受调查询问。但邱某和徐某迟迟拒不现身。经过大量的工作和宣传教育后,邱某来到稽查局接受调查。            
                                                             “在那面对检查人员掌握的严密证据,邱某最终承认他是该鞋企的实际投资人和控制人。由于金融债务纠纷,邱某于2011年被列入法院失信人员的黑名单,随后他利用亲戚徐某的身份注册了涉案企业继续经营。邱某承认当时汇入企业5名员工账户的1200余万元是公司收到的货款,属于账外经营收入,未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3.相关概念不适用《证券法》
丁风2014年11月至2016年11月,被告单位繁建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宇顺物流公司实际控制人唐久仁在公司没有实际运输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葛庆(代账会计)等人的介绍,以收取票面金额(价税合计)3%-5%的开票费的方式,虚开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启辰物流公司等共十四家公司,虚开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37662167.76元,税额为

内幕信息、内幕知情人是证券交易中的相关概念,东方海外并不适用《证券法》的证券发行和交易规定。因此,不应该将《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内幕知情人的相关规定去认定东方海外的内幕信息和内幕知情人,而应根据更适用、匹配的方去认定东方海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互被告单位繁建物流公司、宇顺物流公司与被告单位启辰物流公司在没有真实运输业务情况下,为启辰物流公司开具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启辰物流公司虽然有真实的货物运输业务,但业务发生的相对方非本案被告单位繁建物流公司和宇顺物流公司,虚开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案中,当事人交易的证券根本不是《证券法》所规定发行的证券,该东方海外的交易规则也与《证券法》的交易规则基本不同。
滕立企业法定代表人宣称“跑路”失联,实际控制人迟迟不现身,财务账簿资料已全部遗失……从一封举报信入手,历经半年多的调查,突破了重重困难,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日前成功查实一起重大偷税案件。当事企业目前已被税务稽查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合计需缴纳税款及罚款280余万元

因此,用《证券法》里对证券交易中的内幕信息、内幕知情人的认定去认定在港交所上市的东方海外的内幕信息、内幕知情人是不合法的,也是不合理的。
从广去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一封举报信,反映温州一家鞋企长期使用私人账户收取客户货款且未开具发票,涉嫌偷税漏税,并附上了近几年经营期间与鞋企员工林某等5人银行个人账户汇款往来的明细记录。

一审法院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依据《证券法》规定认定东方海外的内幕信息、内幕知情人属于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并依据错误的法律适用定罪,作出构成内幕交易罪成立的判决。
互联经检查人员统计,2012年至2016年,涉案企业通过林某等5人账户汇入金额接近1200万元。为了查清事实,检查人员随后同时对邱某和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徐某发送询问通知书,要求两人就涉税事宜接受调查询问。但邱某和徐某迟迟拒不现身。经过大量的工作和宣传教育后,邱某来到稽查局接受调查。

陈晓薇律师认为:不能利用《证券法》规定认定东方海外的内幕信息、内幕知情人。港股通虽然通过上交所、深交所进行交易,但结算制度不同,本质是交易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外证券。境外证券的内幕信息、内幕知情人如果以不适合的《证券法》来认定,则出现金融创新在前,法律覆盖在后的实际情况。
面对检查人员掌握的严密证据,邱某最终承认他是该鞋企的实际投资人和控制人。由于金融债务纠纷,邱某于2011年被列入法院失信人员的黑名单,随后他利用亲戚徐某的身份注册了涉案企业继续经营。邱某承认当时汇入企业5名员工账户的1200余万元是公司收到的货款,属于账外经营收入,未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最后,陈晓薇律师认为本案涉及“港股通”内幕交易:
和结前段时间!财政部正式宣布,增值税起征点提至10万,2019年小微企业标准大改!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小微企业所得税负降至5%和10%!简直是史上最大的减税,政策是好政策,但是虚开发票风险也将骤增!

1.立法层面并没有直接规定《证券法》可适用于港股交易。
滕立章以大数据著称的金税三期,将实现覆盖税务总局、国税、地税各级机关以及与其他政府部门的网络互联,逐步建成基于互联网的纳税服务平台。对企业来说,合并后的信息将更加全面、精准、透明,也会让违法行为无所遁形,如果您的账目有问题,需要提高警惕了。

2.最高院、最高检司法解释层面也没有予以明确。
“涉除了技术升级外,税务稽查的力度在今年也成为重点。《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伴随着个税、增值税减税政策的全面实施,今年开始地方稽查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稽查抽查比例也在提高,重点打击偷税漏税行为。“和去年比,今年稽查抽查比例在提高,但是违法案例数量在减少。”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所以,上海市一中院的判决是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即还没有法律规定下所作出的,有违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目前税务稽查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两种方式。定向抽查主要按照税务稽查对象类型、行业、性质、隶属关系、组织架构、经营规模、收入规模、纳税数额等特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纳税等情况进行稽查。

本案可以作为一个发现法律漏洞的导索,从而引起立法、司法层面的重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继而对后续行为进行法律规范及入罪评价。对于本案应当做无罪处理。
 一位税务专家表示,去年国地税合并后,税务机构也进行大改革,目前各地撤销了县级税务稽查局,并设立了729个跨区稽查局,保持了稽查局的独立性。“未来稽查方向是不定向抽查的比例会增加,这也意味着,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都有被抽查的可能性,所以合规操作的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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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地方稽查局的稽查收入比例是1.5%,今年的比例提高到2.5%,国家对稽查收入的比例提高,说明对企业的合规要求越来越高,税务机关将依法加强对违法犯罪案例的零容忍态度。”2月14日,一位西南地区的地方税务系统人士表示。去年开始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伴随而来的是企业虚开发票的案例也在增多,税务稽查的及时跟进非常必要。相关数据统计显示,2018年,全国共查处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108970户,定性对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582.5万份,涉案税额1108.93亿元近日,攀枝花警方对外公布了一起涉案税额超过1个亿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该案也是攀枝花市建市以来最大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日前,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赵某某、刘某某、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作出刑事判决,分别判处11年至无期徒刑不等2015年12月,攀枝花市税务部门发现攀枝花市20余家新注册的公司存在发票开具异常现象:这些企业均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税负非常低,半年来销售收入呈井喷式增长,短期内集中顶额开具发票,初次领取发票就申请增量,但申报缴纳的金额却很低,部分进项发票没有人工费和水电费等经营性的支出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