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应该这么做] 陈晓薇律师代理的一起非吸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通过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2-11 | 5755 次浏览 | 分享到:


付的2016年4月,被告人杨某志明知被告人詹某钦注册公司是用于虚开发票获取非法利益,仍帮其注册了广西慧沛贸易有限公司,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购买税控盘。当年4月至12月间,被告人詹某钦、詹某波利用该公司为开票单位,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5份,税额合计546385.83元,从中获取巨额非法利益。

这些情况很有可能会影响公诉人对他不配合、态度不好行为的认定,进而影响对其取保候审。于是,我们再次将卷宗全部过了一遍后,从本案证据收集、当事人作用地位、认罪情况、家庭条件几个方面,梳理出了一份当事人的取保候审清单。随后,我们根据清单,与普陀检察院的公诉人进行了多次沟通。

在我们向公诉人表达了我们的观点后,口头提出了取保候审的建议。公诉人表示会考虑我们的建议,需要请示上海市第二分院的有关人员。
一般认被告人詹某钦等5人分工明确,从注册空壳公司、准备虚开发票作案工具到网上发布开票信息、联系客户、打印邮寄发票,各个环节均有详细安排,5人互相配合虚开发票。2016年10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詹某钦等5人以61家空壳公司为开票单位,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7983份,价税金额合计654220391元

为了确保第二分院的承办人员能够完整听取我们的建议,我们也与第二分院的人员取得了联系。他表示已经了解了相关情况。

在与公诉人联系时,正如我们前期所担心的,她告诉我们,该案已经退回补充侦查,公安的承办人认为当事人前期拒不到案,也未如实供述,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既然被告人詹某钦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决定机关到底是检察机关还是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共同决定?实践中,出现了侦查机关认为本案处于审查起诉阶段,他们不发表意见。但由于案件又退回补充侦查,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同意,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遇到两难,而无法顺利开展)

收到消息,我们第一时间与公安的承办人沟通,由于当事人之前的表现,他们认为,本案现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具体决定由检查机关负责,加之到案之初,当事人态度不好等因素,他们不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