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应该这么做] 陈晓薇律师代理的一起非吸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通过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2-11 | 5739 次浏览 | 分享到: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依7%的税率,本次查补的增值税60,639,321.61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244,752.51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依3%的征收率,本次查补的增值税60,639,321.61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819,179.65元。根据《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综)发﹝2007﹞765号)第二条,依2%的征收率,本次查补的增值税

近日,陈晓薇律师团队收到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四部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通知书》,告知我们申请的一起涉嫌非吸案当事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已经通过,当事人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
我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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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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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应对措施及子公司涉税事项对公司的影响《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税务局稽查局对大古物流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接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情况做出的判断,需要经过陈述、申辩和听证等程序后方可做出最终决定。大古物流将对收集和掌握
 随后,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检察二部对该当事人做出了取保候审决定。
 
应对措施及子公司涉税事项对公司的影响《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税务局稽查局对大古物流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接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情况做出的判断,需要经过陈述、申辩和听证等程序后方可做出最终决定。大古物流将对收集和掌握

327日,在我们的陪同下,从北京赶来的家属顺利的接回了当事人,一家三口得以团聚。
根据如果税务行政部门认定大古物流涉税事项成立,当处理结果导致大古物流资不抵债或支付不能时,可能导致大古物流破产清算。如此情形出现,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大古物流将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将以出资额为限对大古物流承担责任。公司将持续关注大古物流涉税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

看着面前一个家庭重归完整,一家三口眼中都噙着泪水,女儿抱着分离11个月的爸爸不肯放手,我们不由得长出一口气。我们为本案从年前一直奔波到现在,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满意的结果,其中数天熬夜阅卷、加班加点写材料、分秒必争联系沟通,所有的辛劳只有我们自己清楚。然而,当事人重获自由,对于我们来说一切都值得

2019年7月3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大古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古物流”)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宁税稽罚告﹝2019﹞33034号)(详见2019年7月5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大古物流涉税事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

        
 

如果税务部门认定大古物流涉税事项成立并做出处罚决定,大古物流需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因大古物流为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子公司,该事项的会计处理将对大古物流和公司2019年度的净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如果涉及舞弊情形的,将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按照《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一、接案
大古物流可能补缴的税金及罚款合计约为1.03亿元(不含滞纳金)。由于大古物流涉税事项还需要经过陈述、申辩和听证等程序后方可做出最终决定。因此,该事项对公司经营成果的最终影响程度和性质尚需要根据税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确定。

把握要点、重点,分析案 情,让家属能了解案 件的具体走向。切勿对案 件结果做出承诺!
获悉大古物流因涉嫌收取北京xx康元虚开增值税发票接受税务部门检查后,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2 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税务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并在定期报告和深交所关注函、年报问询函中对大古物流涉税事项的相关情况及进展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

回想起来,那是201811月的一天,当事人的家属经朋友介绍,从北京赶来上海找到我们咨询。
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大古物流涉税事项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所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经家属向我们介绍得知,当事人因为在涉案P2P公司从事宣传推广工作,该P2P平台因为出现问题,当事人于20185月份被刑事拘留,至今仍处于羁押状态。

本案中当事人涉及的吸存金额为2.1个多亿。由于涉案公司部分人员已经被侦查机关取保,家属也委托了律师做这方面的工作,却一直没有效果。当时,该案已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
一般公司披露的 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即使追溯调整以前年度财务报表,亦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在对案情有了大致了解后,我们对本案进行了初步的分析:

第一,当事人从事的工作主要为带领团队在街头散发传单,在商场等人流密集地摆摊头,宣传理财产品,对非法吸收资金仅起到帮助作用,属于从 犯,罪 行相对轻微,无继续羁押必要;
而根截止本说明披露之日,大古物流未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被责令关闭或者撤销,亦不存在被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形。如果税务行政部门认定大古物流涉税事项成立,当处理结果导致大古物流资不抵债或支付不能时,可能导致大古物流破产清算,由于大古物流并非公司主要子公司,其营业收入、净利润和资产总额在公

第二,本案当事人在p2p平台出事之前已经主动离职,属于《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的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行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第三,本案已经2次退回补充侦查,涉案证据已经基本固定,不再依靠当事人口供取证,当事人无继续羁押必要;
笔者认为,这种认定的差异是合法并合理的,本来刑事司法代表者对法益更严格的保护,对犯罪行为更精准的打击和对被告人更严厉的惩罚,而此时刑事司法秉持更高、更严苛的认定标准,也是理所当然的。下面笔者引用一起最新判例加以简要说明。

第四,当事人在工作中仅取得了固定的工资收益,没有从中获得高额的提成、返利,违法所得如果能够退回,可以争取变更强制措施;

第五,通过专业的法律意见书和积极有效的沟通,可以争取在现阶段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工作,将当事人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的征收以有实际商品流转或应税劳务发生且有增值为事实基础,同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应以实际发生商品流转或应税劳务为事实基础,在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一种虚假开具的行为,本质上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此种行

家属听取了我们的分析后,当即决定全权委托我们代理当事人的案件,并保证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接下了委托后,我们立即拟定计划,展开工作。


二、阅卷
一般本案中,被告的主观上并非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虽已全部认证抵扣,但考虑到之前D公司因给C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留下的大量销项发票,该部分发票因为没有实际发生商品流转,没有产生真实的商品增值,也就没有缴纳增值税的事实基础,不缴纳该部分税款也不会给国家造成实际的税款损失,故而,认定D

每一起刑事案件的代理,陈晓薇律师团队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的诉求以及可能的法律后果等因素,制定进行区别化的诉讼策略。

本案中,当事人的诉求是能够尽快取保出来,那么针对该诉求,我们做了如下工作。
本案中,被告的主观上并非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进项)发票虽已全部认证抵扣,但考虑到之前D公司因给C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留下的大量销项发票,该部分发票因为没有实际发生商品流转,没有产生真实的商品增值,也就没有缴纳增值税的事实基础,不缴纳该部分税款也不会给国家造成实际的税款损失,故而,认定D

接下委托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去阅取本案的案卷。

第二天我们就通过网上预约,联系了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案管中心,拿到了刻有案卷的光盘。拿回后,正如我们所预想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案卷非常多,本案共有42卷。
而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同的是,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是我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严格的领购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到指定的税务机关凭相应凭证采取“以旧换新”方式进行领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实施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虽然案卷多,工作量大,但是还是要一页页详细阅读。只有这样才能对案件有一个详细的了解,针对当事人的情况提出最合适的取保候审申请。经过几天的阅卷工作,我们对本案有了一个完整地了解,并制作了详细的卷宗目录。

每一起案件,我们都会制作详细的案卷目录,通过案件目录的制作,不但能够对本案的证据情况有一个概括式的认识,了解本案已有证据,欠缺证据,为后续的庭审准备工作做好准备。还能够在庭审的时候第一时间找到所需质证的证据,高效、精准。

合同的同时,在没有实际商品交易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应对增值税作具体了解。增值税是商品或应税劳务的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流转税种,商品没有流转,没有产生真实的商品增值,也就没有缴纳增值税的事实基础,不缴纳该部分税款也不会给国家造成实际的税款损失。
 
 
 

三、沟通
《刑新京报快讯 据河池中院消息,2020年1月10日上午,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对“6.0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持有伪造的发票系列案中的部分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这是继2019年12月29日该系列案部分案件公开宣判后的第二次宣判,被告人詹某钦等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4.7万元至12.2万元不等

刑事案件承办过程中,与公检法承办人员的沟通非常重要。这里所说的“沟通”并不是“勾兑”,而是从本案的证据、法律层面进行的专业化的说服工作。

有了对案情的全面掌握,才能够做到对症下药。通过阅卷我们发现,本案是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定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当事人到案前曾对公安人员非常抵触,在到案后的前几次讯问里,也并不配合。
付的2016年4月,被告人杨某志明知被告人詹某钦注册公司是用于虚开发票获取非法利益,仍帮其注册了广西慧沛贸易有限公司,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购买税控盘。当年4月至12月间,被告人詹某钦、詹某波利用该公司为开票单位,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5份,税额合计546385.83元,从中获取巨额非法利益。

这些情况很有可能会影响公诉人对他不配合、态度不好行为的认定,进而影响对其取保候审。于是,我们再次将卷宗全部过了一遍后,从本案证据收集、当事人作用地位、认罪情况、家庭条件几个方面,梳理出了一份当事人的取保候审清单。随后,我们根据清单,与普陀检察院的公诉人进行了多次沟通。

在我们向公诉人表达了我们的观点后,口头提出了取保候审的建议。公诉人表示会考虑我们的建议,需要请示上海市第二分院的有关人员。
一般认被告人詹某钦等5人分工明确,从注册空壳公司、准备虚开发票作案工具到网上发布开票信息、联系客户、打印邮寄发票,各个环节均有详细安排,5人互相配合虚开发票。2016年10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詹某钦等5人以61家空壳公司为开票单位,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7983份,价税金额合计654220391元

为了确保第二分院的承办人员能够完整听取我们的建议,我们也与第二分院的人员取得了联系。他表示已经了解了相关情况。

在与公诉人联系时,正如我们前期所担心的,她告诉我们,该案已经退回补充侦查,公安的承办人认为当事人前期拒不到案,也未如实供述,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既然被告人詹某钦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决定机关到底是检察机关还是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共同决定?实践中,出现了侦查机关认为本案处于审查起诉阶段,他们不发表意见。但由于案件又退回补充侦查,必须经过侦查机关的同意,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遇到两难,而无法顺利开展)

收到消息,我们第一时间与公安的承办人沟通,由于当事人之前的表现,他们认为,本案现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具体决定由检查机关负责,加之到案之初,当事人态度不好等因素,他们不发表意见。
2018年,据数据显示,全国共查处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108970户,定性对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抵扣凭证582.5万份,涉案税额1108.93亿元。查处涉嫌骗取出口退税企业3545户,挽回税款损失147.87亿元。

我们认为,机会只有一次,本案不能强行申请而浪费一次申请的机会。需要待案件回到检察院后,向检察机关提起,本案才有机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于是,我们决定停止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工作,等待案件从新上检。通过我们向家属及当事人解释,他们对我们的工作也非常理解和支持。
除了技术升级外,税务稽查的力度在今年也成为重点。伴随着个税、增值税减税政策的全面实施,今年开始地方稽查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稽查抽查比例也在提高,重点打击偷税漏税行为。“和去年比,今年稽查抽查比例在提高,但是违法案例数量在减少。”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虽然,这个阶段我们决定停止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工作,但我们还是把我们的相关意见,通过书面法律意见书的形式递交至承办侦查人员手中,让其了解本案的现状。


四、申请书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玉、潘某都、陈某刚、宋某犯虚开发票罪一案,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皖0303刑初52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李某玉,认为案件事实清楚,

每一份法律意见书都要有目录,每一段话前面都要有一句话概括该段落意思。这样才能让承办人员一目了然,快速了解我们的观点。这是我们团队对于法律意见书最基本的要求。

当时已经临近年关,而检察院退回补侦的期限正好是年后上班的前一天。想到当事人过年还没有与家人团聚,我们没有顾得上过年的喜悦,全身心地投入到羁押必要性审查文书的撰写中去。
首先原判认定: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李某玉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购销合同等资料以及资金支持,指示被告人陈某刚委托代理记账公司注册空壳公司并申领发票,李某玉将空白的发票交给被告人潘某都向广东、广西、天津、河南、湖南、海南等地进行虚开。在此期间共虚开安徽瑞隆祥宏商贸有限公司

这次羁押必要性的申请,是当事人在一审开庭前唯一一次机会,我们要确保做好万全的准备,将有关材料全部备齐。经过了多日的反复推敲、修改,终于在春节最后一日将文书定稿,形成了40多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并在上班后第一天邮寄至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四部。

法律文书递交之后,我们就开始了漫长的与检察四部沟通工作。我们不但与检查四部沟通当事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情况,还继续向公诉人讲明当事人无羁押必要性的情况。
其次2018年4月至今,被告人李某玉继续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购销合同等资料以及资金支持,被告人陈某刚注册空壳公司,被告人宋某安排人员前往国税局进行税务开业登记及申领发票,李某玉将申领的发票转交给被告人潘某都向安徽各地进行虚开。在此期间共虚开安徽省遥扬物资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的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227份,累计金额1625.1万元。

最终,经过一个半月的沟通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承办人员主动与我们联系,希望我们提交保证人材料。至此,我们悬着的一颗心才勉强放心。

其后,他告知我们已与公诉人沟通,当事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已经通过。历经近半年的努力,终于有了满意的成果。

再次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某玉、潘某都、陈某刚、宋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规定,通过注册虚假公司,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向他人虚开,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发票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玉、潘某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




五、总结
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刚、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宋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都、陈某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

本案能为当事人成功争取到取保候审,主要有如下几点原因:


一是陈晓薇律师团队律师专业的执业素养和丰富的执业经验
务。案,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玉、宋某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

羁押必要性审查在整个刑事案件程序中仅是很小的一部分,但是其中的弯弯绕绕非常之多。什么时候退赔?什么时候提交申请?如何与承办人员沟通?专业的申请书如何撰写?如何促成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满足?等等这些都需要律师的全局把控,指定专业的辩护策略。而专业化是基础,丰富的执业经验是保障。切实能做到把控案件的每一环节,将“精准化+精细化=有效辩护”的理念贯彻全案。


二是陈晓薇律师团队律师锲而不舍的办案态度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玉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二、被告人潘某都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人陈某刚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四、被告人宋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

由于当事人前期没有专业律师的指导,给侦查机关留下了非常不好的印象,导致其取保候审之路阻力重重。正是团队顶住压力,锲而不舍的多方沟通,不放弃任何一线希望,百分之百做足准备把握住每一次机会,最终换来如此喜人的成果。


三是受人之托重于泰山的执业理念
但是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玉、原审被告人潘某都、陈某刚、宋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规定,通过注册虚假公司,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向他人虚开,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发票罪,且系共同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

我们办理的不是一起案件,而是当事人的人生。当事人背后的家人、朋友望眼欲穿的希望。当事人的委托,是对团队的认可,也是我们“受人之托,重于泰山”的承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直是我们工作的首要目标。无论何种情况,面对何种阻碍,放弃假期,加班加点熬夜通宵,我们团队也会在既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作。


2016年《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颁布实施以来,陈晓薇律师团队通过专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为数十起案件中不该被羁押的当事人争取到了取保候审,挽救了一个个即将破碎的家庭。
另一2019年5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九部委联合发布《2019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医函(2019)90号,以下简称《通知》)。近五年来,纠正医疗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通知中,均将打击虚开发票、偷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作为打击重点,本次《通知》明

今后,我们团队将继续秉承“精准化+精细化=有效辩护”、以及“把刑事案件终结在罪前段”的办案理念,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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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通知》明确:规范医学学术合作,严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医药相关企业间的学术会议,科研协作、学术支持、捐赠资助行为;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等违法犯罪。明确对该项工作部署,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并在11月底之前完成。财政部对77家药企稽查重点中,也着重提出核查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医疗机构将会议费、办公费、设备购置费等转嫁医药企业的现象;是否存在通过专家咨询费、研发费、宣传费等方式向医务人员支付回扣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