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应该这么做] 陈晓薇律师代理的一起非吸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通过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2-11 | 5732 次浏览 | 分享到: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依7%的税率,本次查补的增值税60,639,321.61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244,752.51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依3%的征收率,本次查补的增值税60,639,321.61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819,179.65元。根据《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综)发﹝2007﹞765号)第二条,依2%的征收率,本次查补的增值税

近日,陈晓薇律师团队收到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四部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通知书》,告知我们申请的一起涉嫌非吸案当事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已经通过,当事人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
我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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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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