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揭秘「附案件办理干货」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0-10 | 7413 次浏览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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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大古物流与上下游58家企业的资金结算方式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银行电汇两种。大古物流与35家上游企业、19家下游企业共背书162份银行承兑汇票。经发行银行证实,其中73份银行承兑汇票未签发、73份银行承兑汇票无上下游购销企业及大古物流背书记录,涉及金额301,885,000.00元。经查,银行电汇结算方式中,户名为王春光的账户先将资金汇款给下游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下游企业再将资金打入大古物流账户,大古物流以货款名义将款项汇给上游企业,上游企业收到资金后将款项集中打入北京京升泰洋贸易公司后,再汇款至王春光个人账户。大古物流向20家上游企业支付的121,055,234.29元中有89,435,290.07元形成资金闭环回流,向14家下游企业收到的129,587,418.08元中有92,700,000.00元形成资金闭环回流。


经检查核实,在上述业务中大古物流不实际掌控煤炭的采购、销售及货物交割,不能提供煤炭购销业务真实发生的运输记录及相关证据资料,支付的货款最终回流到王春光个人账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一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大古物流2016年接受北京xx隆丰商贸有限公司等35家企业36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北京xx汉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开具2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大古物流取得的36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扣税凭